行政不作为中的法律义务
2014-08-21王春刚
商 2014年19期
王春刚
摘要:行政不作为的研究在行政法学界是一个经久弥新的题目,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巨大的作用。但是对行政不作为中法律义务的系统论述较少。本文力图阐释法律义务在行政不作为认定和司法实务中的价值,希望能够引起广大行政法学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对这一法律内容的关注。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法律义务;认定;救济
随着我国法治的健全,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日益规范,也更加隐蔽。在实践中,行政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行政不作为,如不予受理、拒绝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甚至直接就置之不理。因而,行政不作为如何认定、如何救济已经成为行政法治的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一、基础义务为核心认定内容
对行政不作为明确的概念我国学者争论不休,至今没有统一的意见。大体可以分为状态论、义务(职责)论、行为论。
状态论学者认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维持现有的法律状态,或者不改变现有法律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状态论学者的观点,是以自然论为基础,将行政主体所有消极作为的状态都囊括进行政不作为之中。义务(职责)论学者的观点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行为论学者在对作为和不作为区分的基础上,通过行政主体的概念之厘清来判断行政不作为行为。
状态论学者仅从文字含义上理解,行政不作为的是将行政不作为的违法性以及和行政不作为状态柔和在一起,使“行政不作为”的特定含义转变为一种一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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