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
2014-08-21张立峰
商 2014年19期
张立峰
摘要:交通警察作为一个“窗口”警种,是公安机关所有警种中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广泛、最直接、最深入,联系最紧密的一支队伍。他们的行为不仅关系到本职工作完成的好坏,更是影响到人民警察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所以,对于交通警察而言,不仅要知道他们应该做的行政法律行为,更要规范其所做的行政事实行为。唯有如此,交通的警察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才不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交通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维护法律的尊严。除此之外,法律法规从外部规范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也是保证交通警察正确履行职责的必要措施和必然结果。
关键词: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法律规制
行政行为的研究永远是行政法领域不衰的话题。或许对于行政行为本身的研究学者多从宏观角度出发的话,那么,对于作为与行政行为紧密关联的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的研究则要具体的多,也与生活实践联系更密切。不同的行政主体可以有不同的行政事实行为,学者研究的角度也会有所差别,笔者仅就交通警察的行政事实行为稍作理论探讨与分析。
一、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内涵
(一)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含义
在明晰交通警察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厘清一下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概念。对于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笔者同意陈晋胜教授的观点,即“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不以产生行政法律效果为目的,但却直接或间接地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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