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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2014-08-21贵阳学院贵阳550005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22期
关键词:消费者

■ 谢 静(贵阳学院 贵阳 550005)

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

我国消费者受到侵害的案件往往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受害者范围广泛,如尼康相机事件,受害者遍布全国;其次是侵权者的多样性,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服务或规定;再者,侵权者和受害者地位的不平等造成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成本较高。

大企业在金钱和专业知识上比消费者具有优势,因此按照原有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消费者即使多人因同一诉讼标的而可以采用代表人诉讼制度,但单个消费者的索赔数额较小,而侵权案件需要付出大量时间了解专业知识和取证并要承担案件由于举证不力而导致的败诉风险。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放弃维权,而很多企业也在这样的“放纵”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变得有恃无恐,无疑扰乱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

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扭转消费者的不利地位,我国于2012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在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55条中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对于涉及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突破了我国传统当事人必须与案件有直接联系的规定,而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7条中更明确赋予了消费者协会可以为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

我国消费者协会公益诉讼制度的缺陷

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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