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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扩充的盗窃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

2014-08-21王秋苏

科技视界 2014年20期

王秋苏

(渤海大学 文理学院文法系,辽宁 锦州121000)

1 《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盗窃罪概念辨析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修(八)》)第264 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 年以上有期或无期徒,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可见《刑修八》对盗窃罪修改主要体现在对盗窃罪犯罪构成的扩充,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扒窃,入户盗窃,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盗窃手段扩充进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这次对盗窃罪的修改,为司法实践中的审判活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也有利于保障社会秩序,加强治安管理,是刑法的一大进步,但也随之产生了很多争议问题,本文将逐一阐述。

2 盗窃罪多次盗窃犯罪过程中“多次”的认定

《刑修八》规定了多次盗窃,何为多次? 如何计算? 是应当累计计算,还是应当按年份计算,这引起了司法界广泛讨论,针对此种情况,1997 年11 月4 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盗窃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4 条规定对于1 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而且还在第5 条第(十二)项中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的,前一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算其盗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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