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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组织改革问题研究

2014-08-21马苇苇

科技视界 2014年20期

马苇苇

(西北师范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1 审判组织概述

1.1 审判组织的含义

在我国的法制语境中,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狭义的审判组织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使审判权的主体,即人民法院;而广义的审判组织则包括在审判活动中具体作出裁判决定的主体和这些主体所依附的组织构建,即合议庭、独任庭、审判委员会,以及为这些组织和构成这些组织的法官提供制度性构架的法院。③

1.2 审判权的特征

1.2.1 审判权的亲历性

亲历性不言而喻是指亲身经历、亲历亲为。 与审判权亲历性密切相关的诉讼原则有直接言词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审判权亲历性要求审判组织做到审判合一。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两个小原则,即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理论上合称直接原则。所谓直接原则,包括直接审理原则和直接采证原则。所谓言词原则,是指法庭审理须以口头陈述的方式进行。 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凡是未经口头调查之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纳。

集中审理原则是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笔者认为,对于审判权亲历性的概念应当把直接言词原则与集中审理原则综合起来作界定,具体而言:审判权的亲历性不仅要求一个案件组成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每起案件自始至终亦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而且法庭成员不可更换,法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场参加审理,证据调查必须在法庭成员与控辩双方以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证据调查与辩论应在法庭内集中完成,此外,法庭审理应不中断地进行,庭审结束后应迅速作出裁判并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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