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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交罪的刑法分析

2014-08-20石奎

财经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利用信息

[内容摘要]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入罪”,无疑是刑事法对基金业“老鼠仓”现象的一种切实回应。但鉴于该罪采用的“无先而后”立法技术,引发了学界对该罪正当性之质疑。站在“罪刑既已法定”的立场上,本文对司法实践争诉较多的主体认定、客观方面涉及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利用职务便利”等关键词句进行了法理分析,并对该罪与相邻罪名的界域予以厘清,希冀能为该罪的适用有所裨益。

[关键词]未公开信息;老鼠仓;刑法

光大保德信基金“许春茂案”、长城基金“韩刚案”尘埃甫定,交银施罗德公司“李旭利案”又接踵而至。回顾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入刑以来,对其关注度并未因其人罪而有所减弱,相反,相关理论探讨和司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却持续“发酵”,引发学界同仁的探讨和关注。从刑事解释学的视角来看,种种质疑,其实质可以归结为如下基本的追问: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本质何在?认定的难点何在?如何划分与相邻罪名的界域?

以现行金融管理法规和刑法切入,本文将对上述追问给出积极的学理回应:基于该行为对金融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其本质表现为行为人违背金融从业人员的职业操守、法律义务和行业规范违规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从而损害公众投资者利益。但鉴于该罪采用“无先而后”的立法技术,引发学界对该罪主体的认定,客观方面涉及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利用职务便利”等关键词句解读出现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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