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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碳市场对接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2014-08-20张伟伟马海涌杨蕾

财经科学 2014年2期

张伟伟 马海涌 杨蕾

[内容摘要]当一个碳市场允许其参与者使用来自于其他碳市场的碳配额或碳信用以满足本国的履约义务时,碳市场对接便产生了。目前,中国碳市场已经通过CDM机制与《京都议定书》附件1中一些国家的碳市场实现了单边对接。为充分获取碳市场对接的收益,同时规避其风险,中国的决策者需要斟酌碳市场对接目标,积极尝试电子交易系统对接,以及加强碳市场风险监控与国际政策协调。

[关键词]碳市场;碳市场对接;碳配额;碳信用

近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与世界经济衰退的影响,国际碳市场体系发展缓慢。尤其是国际碳商品的价格大幅下降严重阻碍了国际碳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京都议定书》的延续、新兴碳市场的构建,无疑给国际碳市场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此时,国别碳市场之间的对接计划及其实施对国际碳市场发展的推动作用已非比寻常。其中,欧盟碳市场与加州碳市场、欧盟碳市场与澳大利亚碳市场的对接计划都格外引人注目。

目前,中国碳市场已经通过CDM机制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一些附件1中国家的碳市场实现了单边对接,但中国企业并未充分获得碳市场对接的全部收益。实际上,中国碳市场建设的目标之一即是通过国内碳市场与国际碳市场的对接,促进节能技术研发并降低减排成本。中国的碳市场建设需要从国际碳市场对接的实践中学习经验。

在上述背景下,笔者在述评碳市场文献的基础上,对碳市场对接的理论内涵、兼容性及经济效应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同时针对中国碳市场发展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希望本研究能够丰富国内碳市场对接的文献资料,并对中国碳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碳市场文献综述

自2005年国际碳市场建立以来,学者们对碳市场问题的关注不断增加,研究热点主要围绕着碳交易价格、碳市场绩效及碳市场发展等问题。

(一)碳交易价格

碳交易价格问题是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之一。魏一鸣等(2010)认为,碳交易价格受国际谈判、国家配额分配、政府公告等多因素的影响。郭日升等(2010)进一步指出,碳交易价格与可供交易的排放权和排放指标的总量基本上成负相关。同时投机等因素也对短期内价格生成有很大影响。Albemla等(2008)的实证研究显示,欧盟碳配额的现货价格对能源价格和意料之外的温度变化均有反应。Leeonte等(2010)认为,碳价格的频繁波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政策与标准的碳定价工具。

(二)碳市场绩效

设计碳交易市场机制的目的是帮助各国以一种符合成本效益的方式实现碳减排目标,鼓励私人机构为碳减排行动做出贡献,鼓励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以及增加向这些国家的技术转让和投资(Murphy等,2009)。碳交易市场建立后这些目标是否实现,即碳交易市场绩效问题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Bousquet(2010)考察了减排交易对企业的短期投入需求和长期生产决策产生的影响。研究得出,企业的决策取决于平均成本效应、边际可变效应及技术效应的相互作用。Chappin和Dijkema(2009)考察了引入碳排放交易机制对荷兰电力市场的影响,他们发现,碳排放交易的影响较小,并且起作用的时间较晚,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影响比选择用煤发电的经济激励要小。魏一鸣等(2010)认为上述研究存在明显缺陷——忽视了电力需求弹性问题,也没有对基于排放和基于产出的配额分配方式进行比较。他们利用Agent方法和实验经济学平台进行了模拟研究并得出,碳配额机制使得环境的外部性实现了内部化,从而提高了电价;碳配额机制可以显著地影响电源结构。

(三)碳市场发展

在国际碳市场发展问题上,争论焦点之一是是否需要建立全球一致的碳价格。Ackerman(2008)认为,从经济学理论来说建立全球统一的碳价格是不必要的。因为在一个不均等的世界中,市场经济的逻辑意味着一个富国实际上应当有着更高的碳价格。与之相反,在斯特恩报告中提到:一个全球大致相同的碳价格是国际集体行动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必要元素。对于碳市场对接问题,目前尚没有可借鉴的中文文献,而国外学者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Edenhofer等(2007)探讨了碳市场对接的意义。认为,碳市场对接有助于国际减排合作和获得更多低成本减排机会。Lanzi等(2012)也认为,碳市场对接能够降低实施国的减排压力,并有助于碳价格调整。而Marschinski等(2012)指出,由于一般均衡效应和市场扭曲,市场对接并不总是有利于所有参与国。此外,Perdan和Azapagic(2011)指出了市场对接的必要条件——需要不同交易体系的技术调整和协调,也需要明确的监管和政策信号、持续的政治支持以及稳定的经济环境。

关于中国碳市场发展问题,李萌、权圣容(2010)认为,发展碳交易市场需要采取金融支持,重点是建立碳交易的统一的国内平台。鄢德春、(2010)认为,我国更应强调创设与CERs相关的市场机制,从搭建卖方价格机制的角度建设我国的碳排放市场。于同申等(2010)同样认为中国碳交易市场构建应以供给为导向。龙乾(2012)设计了我国碳排放交易体系建立的“三阶段”方案。李继峰(2013)进一步指出,我国碳市场建立会在短期内提高一些行业和企业的生产成本。

综上,国内学者的着眼点主要集中在国内碳市场建设问题上。而国外学者已经将研究重心转移到国际碳市场的对接问题。国际碳市场对接的理论和现实将对我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二、碳市场对接的内涵与现实

Mehling和haites(2009)将碳市场对接定义为:“某个碳排放交易计划中的参与者可以使用其他合规碳排放交易计划中管理者所发放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换言之,当一个碳市场允许其参与者使用来自于其他碳市场的碳配额或碳信用来满足其国内的履约义务时,碳市场对接便产生了。

国际碳市场体系以《京都议定书》为基础,在《京都议定书》所设计的“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交易”(ET)机制之下,形成了以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体系为基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和建立在减排信用体系下的碳抵消市场,碳市场类型的不同使得碳市场对接呈现出不同对接模式及特点。

(一)碳排放交易体系内的市场对接模式

在碳排放交易体系内部,两个都以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体系为基础的碳市场,单向或者多向地接受了对方的碳配额,便形成了碳市场的直接对接。根据其交易方向,这一直接对接模式可以分为单边对接、双边对接和多边对接三种类型。

在一个单边对接中,碳市场A接受了碳市场B中的碳配额,但碳市场B不接受碳市场A中的碳配额。或者说,碳市场A中的企业可以购买并使用来自于碳市场B中的碳配额来满足其国内的履约要求,反之则不可以。在单边对接中,碳市场B中的碳配额在两个碳市场中具有同样的履约作用,而碳市场A中的碳配额不能在碳市场B中发挥履约作用,欧盟碳市场(第一阶段)与挪威碳市场的对接便属于这种类型。如果碳市场A与碳市场B均同意接受对方发放的碳配额,这两个碳市场便实现了双边对接。欧盟与澳大利亚计划于2015年启动的碳市场对接便属于这种类型(参见表1)。在一个双边对接中,碳配额可以在两个碳市场中自由交易。每个碳市场中的碳配额在两个碳市场中具有同样的履约效用。如果碳市场参与者的数量超过两个,则形成了一个多边对接。此时,碳配额的流通区间与履约效用已经扩大到整个对接区域。

(二)碳排放交易体系与碳减排信用体系之间的市场对接

如上所述,京都议定书为了促进减排,建立了三种机制。其中,包括CDM在内的碳减排信用机制不要求交易主体缴纳碳信用或碳配额。同时,在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体系的碳交易管辖权中设置了一项条款,承认来自于碳信用体系的碳配额或碳信用。设定这一条款的目的是想通过创造一种外来的需求来保证碳信用体系的运行。因此,碳排放交易体系与碳减排信用体系之间的市场对接,只能是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管辖主体单方面接受碳减排信用体系中的碳信用或碳配额,这明显也是一种单边对接模式。典型实例是欧盟碳市场与CDM或JI的对接。欧盟在2004年颁布了“对接指令”(2004/101/EC)——允许欧盟的碳市场参与者可以从2005年开始使用CDM中的CEils,从2008年开始使用JI中的ERUs来履行其减排义务。

除直接对接模式外,还存在一种间接对接模式。两个碳市场即使并未直接对接,它们也可以通过和一个共同的第三方体系(或碳市场)进行独立的单边对接来实现间接对接。典型实例是,挪威的碳市场与欧盟碳市场(第一阶段)建立了单边对接,而欧盟的碳市场与CDM机制也建立了单边对接。这样,挪威的碳市场与CDM机制之间便构成了碳市场的间接对接。

三、碳市场的兼容性分析

在进行碳市场对接过程中,对接主体需要首先考虑碳市场的兼容性问题。实际上,对接主体在碳配额的监控、储存条款、注册与登记条款、对新进者及停业的监管规则、承诺期与分配方法等方面所存在的市场差异并不能构成碳市场对接的主要障碍。对待以上问题,对接主体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相比之下,双方在碳商品设计原则、减排目标的严格度、碳抵消信用标准、价格调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市场差异将成为影响碳市场对接的巨大阻力。

(一)碳商品设计原则

《京都议定书》是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建立的国际碳交易机制,多数碳市场也是依据这一原则构建的,或者准备根据这一原则建立。同时也有少数一些国家准备利用碳强度目标原则来设计本国的碳市场。日本的自愿碳市场就是在碳强度目标基础上建立的。显然,一个以碳强度目标为基础的碳市场与一个以总量控制为目标的碳市场之间很难进行对接。比如,加拿大计划筹建的碳市场准备采取碳强度目标,它所发放的碳配额不太可能与《京都议定书》下的履约单位相交换。因为加拿大的企业不能通过购买CDM机制中的CERs来抵消本国的履约责任,所以加拿大的碳市场很难与《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非附件1国家的碳市场建立单边对接。

尽管Ellis和Tirpak(2006)的研究认为,一个依据总量控制原则构建的碳市场与一个依据碳强度指标构建的碳市场之间也存在对接的可能性,但二者的对接仍将困难重重。在一个依据碳强度指标构建的碳市场中,碳配额的分配一定意义上是在鼓励增加产出,在促使企业提高产出的同时也将增加碳排放。与一个采取了总量控制目标的碳市场相比,碳强度的分配被视为一种补贴,二者的对接必将引发对竞争力的担忧。此外,当一个依据碳强度指标构建的碳市场成为一个依据总量控制原则构建的碳市场中碳配额的净买者,前者可以通过增加更多的生产来对后者的环境有效性施加影响。

基于以上分析,当前状况下,从政治障碍、对接成本等方面考虑,在短期之内,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市场更易于将本国的碳配额与《京都议定书》中所规定的履约单位进行交换。换言之,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市场非常有可能与CDM或新的碳配额机制实现单边对接,进而实现间接的市场对接。

(二)减排目标的严格度

减排目标的严格度可以从限额水平、执行行业范围、监控严格度等方面进行考察。不同碳市场所规定的排放限额标准、涉及减排的行业以及执行监控的严格程度并不一致。比如,在欧盟碳市场内的排放限额或多或少的比其他国家承诺的限额更加严格。在减排目标严格程度不同的碳市场之间的对接,实际上等于将减排成本从减排目标较弱的碳市场向减排目标较严格的碳市场的一种转移或分配。减排成本间的差异与重新分配是连接两个碳市场的重要经济动因,但同时也可能成为重要的政治障碍。对接市场在减排目标严格度上所存在的差异是否在双方可接受的区间内,成为决定市场对接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之一。

《京都议定书》为参与国提供了一个可接受的责任承担规则。但是从市场对接的角度而言,《京都议定书》对排放限额的规定仍不够充分,参与国可能还会要求各国在减排目标严格度上可以相互兼容。实际上,即使缺乏《京都议定书》类型的协议,各国仍然可以就其碳市场达成类似的严格的碳排放限额。要保证碳市场的长期绩效以及重振市场参与者的信心,严格执行至关重要。

(三)碳抵消信用标准

碳抵消是指经济主体通过购买碳信用额度的方法来抵消它所产生的温室气体。在不同的碳市场中,碳抵消信用标准并不一致。比如,一些美国国内的碳市场(如加利福尼亚州的碳市场)允许参与者使用来自国内的农业、森林业的碳信用,以及来自于发展中国家的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计划(REDD)中的碳信用,但是他们并不承认来自于CDM的碳信用。与之相反,欧盟碳市场只接受来自于CDM的碳信用,而并不承认森林碳信用。显然,对接碳市场在碳抵消信用标准上存在的差异将成为碳市场对接的直接障碍。

值得强调的问题是,如果对接碳市场中仅一方接受了某些碳信用,他们利用这些碳信用满足国内的履约要求后,将国内的碳配额销售给未接受这些碳信用的碳市场,这将影响对接体系中碳配额的总体供给水平,继而对碳配额的价格产生影响。这一问题将困扰对接碳市场中的决策者。此外,在两个对接碳市场中,其中一方对碳抵消信用进行了折扣,而另一个碳市场没有对这些碳抵消信用进行折扣,这将导致对接碳市场间的套利行为,并由此阻碍市场对接。

(四)价格调控手段

在碳市场运行过程中,政策决策者可以通过碳配额的价格限额、贸易限制、借贷行为、分配方式等手段调控碳价格,进而达到其政策目标。对接市场所采取的价格调控手段对碳市场对接有重要影响。

对碳信用的进口限制将阻碍碳市场对接。为了防止引入低成本碳信用对本国碳配额价格的影响,政策制定者往往会通过限制碳信用进口的方式,来调控本国的碳排放额,使其保持在一个既定的水平上。实际上,碳信用进口限制本身即是对碳市场对接的否定,采取进口限制的一方必将遭到另一方的反制措施。从碳配额的分配方式上看,国际上惯用的两种方式是免费发放和采取拍卖制度。与采用拍卖方式发放配额的碳市场相比,免费发放配额的碳市场相当于给本国履约企业的一种补贴,对接后的价格趋同也将带给该国企业更多的收益,显然,市场对接需要对接双方在碳配额分配方式上进行协调。

四、对中国碳市场建设的启示

目前,中国碳市场正在通过CDM机制与《京都议定书》中的附件1国家的碳市场进行着单边对接。随着中国碳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这一对接将更加紧密,与其他碳市场的双边对接或多边对接也将成为可能。因此,中国需要从国际碳市场对接的理论与现实中学习经验,做到未雨绸缪。

(一)碳减排目标的选择

中国属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非附件1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要求。并且作为发展中国家,在重视减排的同时,中国仍将以经济增长为首要目标。前文的分析结论显示,依据碳强度指标构建的碳市场要比依据总量控制的碳市场对经济增长的抑制作用要小。因此,短期内,中国应该依据碳强度指标来构建国内的碳交易体系。从市场对接的角度分析,中国当前的市场对接依据的是以总量控制原则为基础的CDM机制。从长期看,这一模式仍将是中国市场对接的主要模式。因此,中国需要在长期中转向基于总量控制下的碳市场。

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方案是实行地区差异策略——在国内较发达区域,直接采取总量控制原则建设碳市场,而发展相对滞后的区域短期内采取碳排放强度指标,长期内转向实施总量控制指标。

(二)电子交易系统对接

尽管中国的碳市场通过CDM机制与附件1中一些国家的碳市场实现了单边对接,但是这一对接并不全面,中国企业没有完全获得市场对接的财富转移。例如:国内公司出售的CEils价格远远低于欧盟的碳配额价格,主要利润被金融中介机构所获取。

碳商品无实体形态,仅仅以电子记录方式存在于某个注册机构中。在中国碳市场与其他碳市场的市场对接中,为充分获取市场对接的收益,需要进行电子交易系统对接,使碳配额及碳信用可以在两个注册机构中转移。通过电子交易景统的对接,一家外国履约企业可以直接购买中国合规的碳配额并将其直接转移到其在国外的注册机构的账户中。然后,他可以将国外的碳配额转移到本国管理者在国外的注册机构的账户中,用其来履行强制减排义务。这样,国际金融中介机构的获利空间就会大大降低。

(三)风险监控与政策协调

碳市场对接能够为对接主体扩大市场规模,有助于碳排放者选择减排成本更低的项目,从而减少总体减排成本。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影响对接市场的经济竞争力,尤其是造成对接碳市场的碳泄漏风险。因此,在积极谋求碳市场对接的同时,中国必须加强自身碳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强化中国碳市场的风险监控能力,防止碳市场对接给中国碳市场带来的过度价格波动,尤其是碳配额价格上涨给减排带来的负面影响。

诚然,仅通过本国碳市场的独立调节,其作用也是有限的。为平衡市场对接的福利分配,加强与其他碳市场之间的国际政策协调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