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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减值证据解析

2014-08-18张航

会计之友 2014年6期

张航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列出了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若干客观证据,其中第(八)项为“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在运用该条规定处理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减值时需综合考虑其他各种因素,涉及大量复杂的会计判断。

【关键词】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 减值; 证据

财政部于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无疑是此次准则修订中的一大亮点,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运用、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中都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当然,会计准则中很多规定只是为确认和计量提供了一定的原则和方向,在具体实务中如何运用则涉及到大量的会计专业判断。本文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一条的学习,并结合其在实务中的运用情况,探讨对该项准则内容的理解。

一、对“严重”的理解

在会计实务中,会计人员在判断可供出售权益工具价值是否发生严重下跌时往往参照下跌幅度是否超过初始成本的一个固定比例(20%~30%不等),但事实上这种处理模式并不总是恰当的。因为价值下跌幅度仅仅反映“严重”的一个方面,“严重”更多地取决于诸如权益工具价格的历史波动性以及股价达到目前的跌幅所经历的时间长短等特定的环境因素。实证研究表明,历史上的股价波动性越大,为了认定是否发生减值之目的则可接受的公允价值下跌幅度就越大,而在累计下跌幅度相同的情况下,短期内突然下跌的严重性要小于通过一段较长时间达到的同样跌幅,即股价在较长时间下跌相同幅度更能够反映其价值下跌的严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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