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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轻罪制度的构建

2014-08-16廖皓

商 2014年16期

廖皓

摘要:重罪、轻罪的分类在各国刑事立法体系上意义重大,所以从长远看,废止劳教后,轻罪制度的构建也是我国的刑事立法的最终目标,它为我国在保障人权和完善我刑事政策方面提供了更多的宝贵经验。也能更好的与国际刑事立法接轨,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的水平。

关键词:轻罪制度;劳教;前科消灭;社会处遇

长达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从设立初期我们对城市游民、妓女改造和安置而积累的治理经验,到今天成为了有关部门截访堵访、限制人身自由的有效方式,其制度上和运行中存在各种缺陷的弊病,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口诛笔伐。有学者提出,“劳动教养的实质在于,以不恰当地牺牲个人权利为代价来实现社会稳定,是一种具有任意性的政治工具”。随着社会各界要求“废除”劳教的呼声越来越高,自此,中央已于出2013 年“停用”该制度。为此,停用后我们的社会治理法规该何去何从?

一、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路径之争

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因此选择何种改革路径,便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此均提出了各自的观点与理由,大致概括为以下两种:(一)重构劳动教养。如,建立中国式的保安处分制度。(二)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虽然都尤其合理性,但其中的弊端诸多,从长远考虑,笔者认为应该从我国刑法体系出发建立属于我国的刑罚轻罪制度。

二、轻罪制度的概念与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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