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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的法理分析与研究

2014-08-15江桑榆杨湘弘蒋文艳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江桑榆 杨湘弘 蒋文艳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景德镇 333403)

2012年,国家版权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其中首次规定了追续权的内容,引来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探讨。追续权制度起源于艺术之邦——法国,追续权的首次引入充分反映了我国法律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本文着重从追续权的法理学角度分析在陶瓷艺术领域建立追续权制度的必要性及合理性,阐明陶瓷艺术作品追续权实现的意义。

一、追续权概述

追续权,是指美术作品的作者及其继承人或法定组织,在保护期限内,从其作品原件的每一次转售盈利中提取一定比例金额的权利。它使作者有权参与自身作品在首次出售后的后续收入分配,目的是为了让作者享受作品增值带来的利益,驱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化,以免作者承受不公正待遇。

追续权制度最早确立于《法国1920年著作权法》中,受到《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认可。法国自古是世界著名的艺术之邦,其艺术事业的繁荣与兴盛催生了最初的追续权制度。在上个世纪的法国,有不少艺术家在职业生涯早期的创作常常无法受到社会认可、只能以低价销售来维持生计,但在成名之后,哪怕是早期作品价格也急剧上升,而作为作品创作者本身却无法享受到作品升值带来的任何利益。这给艺术家们带来了很多苦恼,与作品经销商们纷争不断。为了平衡两者的利益,法国初创了著作权法中的追续权制度,随后被各国效仿进而绵延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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