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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意识: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系统

2014-08-15刘海霞宋秀葵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公民公众意识

刘海霞,宋秀葵

(山东建筑大学,山东 济南 250101)

生态意识也称为环境意识,是指基于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科学认识而产生的、追求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一系列观念、心理和行为的总和,包括生态认识、生态情感、生态意志、生态参与等。“从操作层面看,中国生态伦理建设应该走出学理层面,走向社会实践。”[1](P101)生态伦理走向社会实践的关键点就是培育和增强公民的生态意识,使生态意识在全社会更好地普及和弘扬。在生态意识的影响下,人们会有意识地关注生态环境问题,自觉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为我国各项生态政策的执行奠定思想基础,为实现生态未来提供观念支持,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动力系统。

一、生态意识的内容要求

生态意识是一个具有多重维度的复杂概念,它既是一种新的哲学观,又是一种新的价值观,还是一种新的心理形态和道德形态。所以,生态意识在内容方面既应有理论层面的生态认识,也应包括实践层面的生态情感、生态意志和生态参与等。

(一)生态认识

生态认识是指人们对生态环境的基本认知、对生态科学知识掌握情况以及对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方法理解,是生态意识最基本的要素。生态认识是形成生态情感、生发生态意志和促成生态参与的必要前提。它包括相互递进的两方面内容:事实认知和价值判断。

生态认识首先包括对生态事实的基本认知、了解生态科学的基本观点。如我们周边自然环境的基本状况,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自组织性、免打扰性,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状况,造成生态环境问题的基本原因,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各种经验和科学认知,它主要解决生态环境是什么、怎么样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等问题。

生态认识还包括对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的价值判断。这一价值判断不仅包含自然环境对人类具有的价值的认识,还包括对自然环境本身存在价值的认可。自然环境对人类的价值不仅局限于经济理性所看到的经济价值,还具有更加重要的生态服务功能,同时也具有深刻的审美价值等,是人类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除了对于人类而言的诸多价值之外,自然环境本身还具有自身的价值,具有自我存在的能力和必要性。承认自然本身具有的价值,既是当代生态学的基本前提,也是当代环境道德的基本前提。“环境道德的确立必须在利益计算之外另寻根基。这个根基就是自然的内在价值。”[2]生态认识的两个方面是相互递进、相互关联的。对生态事实的认知是人们生态认识的首要环节,是对生态系统进行价值评判的基本依据,对生态系统的价值判断是建立在正确的科学认识基础上的。生态认识是形成生态情感的重要环节,是人们采取生态行动的认识基础。

(二)生态情感

生态情感是生态意识的中心环节,是人与自然之间强烈的情感联结。生态情感主要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层面:热爱自然和保护自然。生态情感既是对生态认识的情感升华,又是建立生态责任的情感基点,还是生发生态行为的情感动力。

生态情感首先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对自然的热爱。人类对自然的热爱是天然的,是潜藏于人类内心深处的生态潜意识。但“在现代社会,人类对自然的依赖史无前例,对自然的疏远却愈加明显。这种矛盾加深了自然界与人类关系的神秘,也造成了对这种关系合理认识的阻碍。”[3]生态文化建设的任务之一就是重新唤醒人们对自然的无限热爱,改变工业文明状态下人对自然的征服关系,重新建立起人与自然相依相存的关系。

对自然的热爱具体化为对自然的呵护和善待,这是生态情感的进一步发展。人类在热爱自然的基础上,希望自然能够保持它最好的状态,自然而然地就焕发出保护自然和善待自然的情感。表现为对自然系统的生态补偿和主动修复,自觉维护和保持自然系统的良好功能。虽然热爱自然和保护自然的生态情感是自古以来的朴素情感之一,但建立在生态理性基础上的生态情感,增加了科学理性的维度,增加了对风险预知的因素,是一种更加理智的情感形式。这种生态情感培育和引发人们去热爱自然、关心自然,走向人与自然更为和谐友好的未来。

(三)生态意志

生态意志是生态意识的控制环节,它是人们生态情感的控制器和调节阀,它引导人们积极克制自身不利于生态的思想和行为,从而保障生态意识的正确方向,减少对自然生态的破坏。生态意志主要包括生态忧患意识和生态责任意识,只有意识到生态环境问题的严重性,才能具有深重的忧患意识,才能激发出强烈的生态责任感。生态忧患意识和责任感作为生态意志的核心要素,是生态情感的进一步发展,也是生态行为的力量来源。

生态忧患意识是基于对生态危机和环境危机的认知而形成的一种风险意识,是生态意志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长期的生态环境教育影响下,人们深刻认识到生态问题对人类社会的巨大影响,认识到环境质量对自身健康幸福的密切关联,由此对人类的未来和自身的安全产生了强烈的忧患意识,这种忧患意识促使人们去关注周边的环境,是引发生态行动的主要动力源泉。

生态责任意识是在生态忧患意识的基础上形成的为生态环境积极贡献力量的责任感,是生态意志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情感的支配下,人们意识到自身行为和人类整体行为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巨大影响和作用,从而生发了强烈的时不我待、舍我其谁的生态责任感,在生态责任感的驱使下,人们自觉地履行各种绿色生活的要求,自觉投入到保护环境的各种活动中。所以,生态责任感是人们采取生态行动的发动机。

(四)生态参与

生态参与是生态意识的关键环节,是衡量生态意识水平的实践标准,也是最终的标准。生态参与主要是指公民个体在生态认识、生态情感和生态意志的共同作用下,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环保事务、努力践行生态行为的观念。生态参与是生态文明的实践保障,生态参与的观念强烈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是否能关注环境事务、支持环境政策的出台;直接关系到公民能否自觉践行生态行为,切实为建设绿色中国贡献力量。因而,生态参与是我们普及和弘扬生态意识的最终目的。

生态参与的重要方面是公民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环保事务,为维护国家和本地区良好的生态环境献计献策。公民对环境关注度的提高,可以激发公民为改善环境而不懈努力,积极参与到各项环保事务中。公民作为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呼吁者、监督者、执行者,对于落实中央政府的各项生态环境政策具有重要作用;公民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力量,在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濒危物种等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公民作为环境社会组织的主要成员,对于工矿企业的污染行业具有重要的监督和制约作用等。

生态参与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公民个体努力践行生态行为,这是一切生态建设的必要基础。生态意识的提高,促使公民采取更有利于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包括节约资源能源、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减少废弃物的生活习惯等。这些生态行为是公民在克服自身某些欲望的基础上做出的,显现出生态意志对于行为的重要促成作用。

二、生态意识的时代重要性

生态意识是一种新的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在生态意识的作用下,人们会有意识地关注生态环境问题,自觉维护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集中涌现,随着全社会对良好生态环境的期盼,生态意识的时代重要性日益凸显。

(一)生态理性转化为生态行为的中介

生态理性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哲学反思,为我们重新思考人与自然的关系奠定了基础,但要想实现从思想到行为的跨越,还必须借助于生态意识这一中间环节。生态意识作为被群众掌握了的生态文化和生态理性,可以为生态行为提供知识上的判断标准、情感上的激励作用和意志上的自我克制,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

首先,生态意识为生态行为提供判断标准。只有公民普遍具备了生态意识,才能对各种行为作出是否符合生态原则的判断,才能识别出哪些是利于生态的行为,哪些是违背生态的行为,这是公民做出生态行为的前提基础;其次,生态意识为公民的生态行为提供正向动力。生态意识所提供的情感支持,可以引导公众积极从事环境保护、植树造林、节能减排、垃圾分类、节水节电等生态行为,促进生态文明的实际建设。再次,生态意识促使公民对违背生态的行为进行抵制。公民生态意识的提高,既可以对自身不良行为进行抵制,也可以对当地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整体自觉转化为个体自觉的中介

作为哲学形态的生态思潮和生态理性,是整个社会对生态问题的总体反思,是社会的整体自觉,但是只有将这种整体自觉转化为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体自觉,生态文化建设才算真正落到了实处。这一环节也需要发挥生态意识的中介作用。只有对群众进行生态意识的普及宣传,增强公民个体的生态忧患感、生态责任感和生态成就感,才能提高公民对生态问题的关注度、参与度和影响力,从而实现从社会整体自觉向个体自觉的转化。

首先,生态意识增强了个体的生态忧患感。近年来,我国民众通过对生态知识的掌握,深刻认识到生态环境被破坏之后的严重后果,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关注度大为增强,成为当地生态环境的自觉维护者。其次,生态意识增强了个体的生态责任感。生态意识的普及,使公民意识到自己在生态建设中的责任,意识到自身的节约、克制就是对整体资源的贡献,从而成为生态责任的自觉履行者。再次,生态意识提升了个体的生态成就感。生态意识的提高,使得公民个体对于环境公共管理和环境决策的参与能力增强,公民对自身周边环境的影响力增加,切实意识到自身行为的力量所在,提升了公民的生态成就感。

(三)学理自觉转化为生活自觉的中介

生态理性是我们对生态问题的一种学理自觉,但这种哲学层面的反思必须与群众的日常生活相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哲学的引领作用。生态意识还是将这种学理自觉转化为民众生活自觉的中介。

生态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个体能否在生活中体现生态文化和生态理性的要求。因为生态文明建设是为全体大众的长远利益着想的,它需要每个个体为了集体的、长远的利益作出某些暂时的、个人的牺牲或让步,放弃某些个人享受。只有具备了较强的生态意识,才能自觉地坚持生态生活方式,为了保护自然、节约能源而适度克制自身欲望,自觉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消耗。

因此,生态意识是一种有效的引导机制和制约机制,它塑造着公民的生态素养,激发着公民的生态情感,激励公民按照生态理性的要求去做,约束公民不利于生态的具体行为。在学理自觉和生活自觉之间架设了一座互通的桥梁。

三、生态意识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作用

公民生态意识的集体提升对于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推动政府的生态行为、推动企业的生态行为、推动社会的生态行为。

(一)推动政府的生态行为

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公众生态意识的提高,可以对政府的生态环境决策起到重大的影响作用,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

公众对政府生态行为的推动主要表现在生态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我国于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出台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等环保方针,但由于当时民众的生态意识水平较低,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太理想。但近些年受国际生态潮流和我国生态文化建设影响,公众的生态意识已大为提高,对生态环境政策的关注度、支持度已大大增强,改革开放以来,在公众舆论对某些环境问题的强烈关注下,我国相继颁布了25部保护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法律,不仅从立法角度完善了生态环境政策,而且优化了环保部门执法的外部环境。

此外,公众对政府生态行为的推动还表现在对各级地方政府行为的监督方面。从中央政府的层面来看,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和保护环境的决心很大。但是到了地方政府层面,这些政策法规执行的情况有时却不甚理想,甚至出现地方政府包庇、纵容污染企业的情况,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随着公众生态意识的增强,这种生态环境管制中“地方政府失灵”的现象将会不断得到遏制,群众对自身生态环境权利的主张,促使地方政府不断采取措施,切实保障人民权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际进程。

(二)推动企业的生态行为

在现代市场经济制度下,企业是社会经济运行中最重要的微观主体,它们是创造社会财富、拉动经济繁荣的主力军,但它们同时也是自然资源的巨大消耗者、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所以企业行为对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关键性作用。西方社会自上世纪80年代发起了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以督促企业规范自身行为,履行环境责任。但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既离不开法律的‘硬约束’,也离不开道德的‘软约束’,企业社会责任应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有机结合”。[4]公众生态意识的提高在推动企业生态行为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使消费者的选择权,对企业采用绿色生产方式和生产绿色产品进行正向引领;二是发挥民众的监督权,对企业破坏自然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抵制。

公众推动企业生态行为的主导方式是通过消费选择权来影响企业的生产方式和产品性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众消费取向直接决定着厂家、企业的商品生产,因此公众自觉抵制高能耗、高排放的消费品显得尤为重要。”[5]公众生态意识的提高促进了绿色消费观的兴起,这是公众能够影响企业行为的主要渠道。“国民环境意识不断高涨,企业开始转向减轻环境负荷的绿色经营,并且从长远的眼光来逐渐认识到,绿色经营与企业的利润是相挂钩的。”[6](P164)公众对绿色产品的青睐引领着企业大力生产符合环保要求的绿色产品,积极树立企业自身的绿色形象,从而有利于企业生态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公众对企业生态行为的推动还表现在公众对企业生产方式的有效监督上。公众是环境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也是抵制环境污染的主要动力源。随着公众生态意识的提高,公众对企业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社会舆论对污染企业越来越严厉,污染企业在社会中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在很大程度上约束了企业的污染和破坏行为。近年来,各种各样的环境志愿者、环保ENGO自觉组织起来,对身边的污染企业进行监督,与企业的污染行为作斗争,成为推动企业改进生产方式的重要力量。

(三)推动社会的生态行为

市民社会由相对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和团体构成,是介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中间地带,它的发展状况是衡量一个社会组织化、制度化的基本标志之一。当前我国社会生态行为的主体是环境非政府组织(ENGO),公众生态意识的提高有效促进了ENGO的兴起和发展。

公众生态意识的提高是我国ENGO兴起、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的ENGO自上世纪90年代起取得了长足发展,这与公民生态意识的提高密不可分。首先,公民生态意识的提高为ENGO提供了一个社会支持的舆论氛围。民众从内心深处拥护环境社会组织的存在和发展,为它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沃土。其次,公民生态意识的提高,为组建或加入ENGO提供了基础,为环境非政府组织提供了人员保障,壮大了环保组织的规模和力量。再次,ENGO以其非盈利性而区别于其他经济实体,但其环保工作的展开需要大量的资金,而公众的资金支持为环保组织提供了坚强后盾。

我国的环境非政府组织在推动政府环境决策、促进公民个体的生态行为方面所起的作用有目共睹。公众生态意识的提高还是我国ENGO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在北京和云南等地,环境ENGO的作用发挥非常明显,如自2003年开始的“绿色家园志愿者组织”对怒江水电项目的关注、监督和质疑,推进了国家对大型水电项目的社会影响评估工作,推进了国家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决策机制的完善等。另外,环境ENGO关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脆弱地区的贫困居民,帮助他们寻找新的生活出路,减少或消除他们因为贫困而对生态环境的人为破坏,对生态脆弱地区的环境维护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公众生态意识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系统,它在宏观层面可以推进政府的生态行为,在微观层面可以促进企业的绿色生产,在中观层面可以促进环境ENGO的兴起和发展等。我们应该综合运用思想教育、舆论宣传、榜样示范、活动陶冶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态意识,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

[1]中国生态伦理建设的现代反思[A].严耕,林震,杨志华.生态文明理论构建与文化资源[C].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9.

[2]杨卫华.论“敬畏自然”的正当性[J].道德与文明,2013,(1).

[3]姜国凡,杨赫姣.作为自为责任的建设性后现代主义的生态伦理观[J].道德与文明,2012,(3).

[4]剧宇宏.绿色经济条件下我国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J].河南社会科学,2012,(8).

[5]任志芬.低碳经济引领下的消费问题探析[J].河南社会科学,2010,(4).

[6]【日】岩佐茂(冯雷,李欣荣,尤维芬译).环境的思想与伦理[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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