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
2014-08-15杨小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陈 超,杨小辉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034)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同于提起刑事诉讼,也不同于作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为自身权益而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它不仅仅属于民事诉讼法范畴,而且还广泛深入地涉及到民事实体法以及司法制度等领域。因此,探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制度,对于进一步完善检察制度,维护民事法律的严肃性,更有效地发挥法律调节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作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现行制度下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实然地位
(一)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身份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身份与地位有两种意见。“当事人说”,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其身份就是一种诉讼当事人,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与其他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监诉人说”,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必须与一般民事原告相区分,不能视为一般诉讼当事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是处于“监诉人”的法律地位。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所代表的利益来看,不是自诉而具有明显公诉色彩。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不是为了某一检察机关本身的民事权利,在性质上是“他诉”,或者说是“公诉”。检察机关的身份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公诉人”。这时,用传统民事诉讼中“原告”或“当事人”的概念来套用检察机关的法律身份显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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