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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深化纪检体制改革的新举措

2014-08-15张舒

黑龙江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决定贪腐笼子

张舒

(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150040)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反腐的新理论、新思想,在实践上提出系列改革的新措施,初步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纪检体制。《决定》提出的“三管”、“两让”、“关入笼”新体制,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反腐框架奠定了理论依据,明确了改革和实施的方向,体现了我们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三管”,即《决定》强调的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习近平作为党的十八大报告起草组组长,在报告中首提构建权力运行制约和权力监督体系,并强调指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1]29即三个“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又重申“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2]22,实质是制度反腐的“全覆盖”和“零容忍”,构建以“三管”为着眼点和落脚点的反腐倡廉新措施。“三管”把“管权”放在首位。腐败的实质是权力的异化和变异,是权力的腐败,没有权力不可能产生腐败。但关键是“管人”。中国共产党是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决不允许有凌驾党纪国法之上的人。特别是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形成以后,出重拳打击、惩处薄熙来、刘志军等高官,极大地聚集了正能量,提升了党的形象和公信力。

新一届党中央反腐败工作抓“三管”,强化对“人”的管理和对贪腐人员的惩处,以“零容忍”的态度快速惩处贪腐分子。2014年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严格的制度规定来管权管事管人,目的就是让现有贪腐分子收手、不敢贪腐。有突破和创意的是广东省落实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从省情出发,把“三管”的体制内容具体化、操作化、规范化,使反腐制度更加定量化和可行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两让”,即《决定》规定“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2]22。让权力回归权力主体并在阳光下运行,这是保证权力健康运行的关键。人民群众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权力是人民的,“两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在要求。所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是权力正确运行的重要保证。”政党一旦执政就成为权力主体,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群众所赋,如果人民群众赋予领导干部的权力成为其私物,不被人民群众监督,又在暗箱中运行,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权力主体腐败,使掌权领导干部成为贪腐分子。因此说,权力和金钱是政党政治绕不过的迷宫,任何政党如果失去监督和制约,后果会导致政权易手,党旗变色。由此看来,做不到“两让”是何等的危险。

苏共在建党90周年、执政74年时亡党亡国,其根本原因就是权力失控导致执政党贪腐,在党内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在苏共亡党16年后,俄罗斯总统普京说:“腐败是苏联亡党亡国的重要原因。搞垮苏共的主要力量不是党内的反对派,而是党内的腐败分子。”这个论述是十分深刻并符合事实的。我们党要防止苏共悲剧重演,根本的办法就是践行《决定》强调的“两让”,强化人民群众对权力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以防止和克服权力腐败,取得制度反腐的胜利,为完成深化改革的任务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关入笼”,即“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22日中纪委十八届二次全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提出的“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这一论断是对苏共亡党悲剧从政治体制改革高度的理性总结,是对邓小平论述的创造性的实践,是反腐制约机制的创新。制度反腐是一个环环紧扣的制度系统和体系,《决定》是把“三管”、“两让”作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根本之策”[2]22。实现制度反腐必须构建能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这个制度笼子包括硬件和软件。现实中,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制度笼子不够完善健全、不够严密,存有许多制度的空白,因而制度关不住权力,出现了大量贪腐现象。如现在群众反映强烈的“裸官”,就是因为我们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健全所致。官员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手握公权力的群体,国家与公众当然会对这一群体有着政治伦理上的特殊要求,希望他们对国家有更多的献身精神。这其中,就包括领导干部个人兴趣的选择、家人亲友规划的安排,等等。纵观世界上很多国家,对公职人员尤其是官员也都有更加严苛的要求。更何况,我国这些年发生的高官贪腐基本与裸官相连,这种官员比例虽然不高,但影响极其恶劣,从中折射出裸官背后巨大的贪腐空间。

在制度反腐的实践中,我们要通过制度化的方式阻断裸官上升的通道,这是完善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增进社会信任、遏制带病提拔、压缩贪腐空间,非常必要和重要,不仅符合百姓期待,本身也是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是实现现代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所以,我们要落实《决定》精神,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纪检体制,使制度真正成为能关住权力的笼子。

要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反腐体制和机制。一是加强硬件建设,制度建设要科学规范并管用。对此,世界上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已有成功的做法,我们要立足我国国情大胆学习和引进,推进制度体制创新。特别要吸取高度集权高度集中导致苏共亡党的悲剧,扩大民主特别是党内民主,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做到权力运行的“两让”,从根本上防止权力腐败。二是加强对执政党的纪律监督。中国共产党建立之初就设立了纪检机构,“文革”时期一度取消,改革开放后又恢复了纪检机构,这是一个成功的经验和做法。欧洲理事会第1546号决议“政党最佳实践准则”强调,政党应建立独立的纪律检查机构,负责调查和惩处党员腐败行为,强化对党员的监督管理。这方面我们党有较为成功的经验。三是加强软件建设。根本的是加强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思想教育。为此,要实现党内法规体系的“瘦身”和“增效”,确保党内“立规权”的步调统一,做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无缝对接”。要压缩法规执行自由裁量权,提升党内法规的影响力、使用率、执行率,把执行作为制度的命根子,构建能“关”住权力的制度笼子,“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的“三不一体”机制,最终实现中国特色的制度反腐。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实质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以实现对苏联政治体制的超越,实现对世界上清廉国家反腐体制的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反腐体制,彻底解决过去存在的腐败呆帐和存量,净化社会政治环境,提升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执政的合法性,拓展执政的群众基础,把党的建设体制制度改革推向新阶段,由此实现两个百年的宏伟奋斗目标。

[1]本书编写组.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

[2]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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