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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范畴与特征属性

2014-08-15罗四元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湖南长沙410022

化工管理 2014年12期
关键词:安全标志防护用品特种

罗四元(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 湖南 长沙 410022)

一、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范畴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术语及定义如下:

个体防护装备:从业人员为防御物理、化学、生物等外界因素而穿戴、配备和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摘自G B/T 12903-2008个体劳动防护装备术语)

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随身穿(佩)戴的特殊用品,这些用品能消除或减轻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的影响,如防护帽、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护口(面)罩、防护耳罩(塞)、呼吸防护器和皮肤PPE((PersonalProtective Equipment)。(摘自《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摘自《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1996年实施)

上述中,虽然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在标准、法律以及规定中定义略有差异,但是从劳动者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的出发点是完全一致的。

二、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基本特征属性

1.强制性

(1)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强制性,体现在法律约束上。

无论是企业(单位)还是劳动者(个体)在劳动保护上均受到法律约束。2002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2002年1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就是用国家法律的形式来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加强劳动者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2)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强制性,体现在管理制度上。

任何一个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单位)都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严格佩戴、使用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并且定期会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适用性进行评价,使其符合要求。

(3)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强制性,体现在标准规范上。

通过一系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标准规范,对各种类防护用品的性能、指标等参数进行规范管理,以及对于各种类防护用品制定严格的定期的强制报废管理制度及措施。

至今,我国在加强劳动者个体防护方面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装备的质量、适用范围、防护等级等技术参数提出具体要求。其中,个体防护标准有两种形式:一是专门制定的防护标准,另一种是在产品标准或其他标准中列出有关防护的要求和指标。

从标准的内容上讲,防护标准主要有:防护基础标准、防护方法标准、防护装备产品标准、专用设备安全标准等。主要目的是对人们在劳动中可能遇到的危险和伤害进行保护,并使工作中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在我国,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标准为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制执行,如:G B 12011-2000《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G B 2811-2007《安全帽》、G B 6095-1985《安全带》等。

2、合规性

(1)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合规性,体现在产品质量上。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在产品质量上应该做到严格把关,尤其在采购、验收环节。经销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都要出具合格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还实行了安全标志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明确讲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2)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合规性,体现在检定检验上。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具有使用周期、保护实效等特性,决定着在一段时间后,或者经过特定的条件之后,对于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检定检验。

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自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以来,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重点放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3)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合规性,体现在选用判废上。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选用、判废直接关系到防护效果。在实际操作中,我们需要自上而下形成一套完整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选用程序和判废程序,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才能确保个体劳动防护效果。

3、特定性

(1)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特定性,体现在特定工作群体上。

从适用群体、范围来讲,不同工种对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不一样,同一工种在不同工作环境内对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也不一样。特定的人群配置特定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与职工福利区别开来。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发不是职工福利,更不是可有可无,是职工在劳动中必须要穿戴使用的。

(2)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特定性,体现在特定防护部位上。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可分为头部防护用品、眼面部防护用品、听觉器官防护用品、呼吸器官防护用品、手部防护用品、足部防护用品、躯干防护用品等,根据防护部位选用适合的防护用品

(3)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特定性,体现在特定管理程序上。

个体劳动防护用品从采购、验收、发放、检验、报废应是一个完整的管理链条,每一个环节都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在采购过程中,企业(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有关确保安全资金投入,保证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在验收过程中,按照验收程序,查看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及安全标志等;在发放过程中,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及各工种配发符合作业要求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在检验过程中,严格按照质检总局以及地方质检部门颁布的法令制度对在用护品进行定期检验检定;在报废过程中,对于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符合报废条件的要严格执行报废并记录,削除安全标记。

三、结束语

劳动者是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保护对象,也是最直接的使用者。提升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知识水平,提升其对个体劳动防护用品认知,对促进个体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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