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剧:规范与影响
2014-08-15范萍萍马莉英
传播与版权 2014年8期
□ 范萍萍 马莉英
随着大网络时代的降临,内容丰富、点播便捷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成为网民们的新宠。网络剧目前并无严格的定义,一般将其视为影视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一种延伸。从来源来看,网络剧一般有以下几种构成:传统国产影视剧、引进海外影视剧(如美剧)、自制剧、用户上传剧等。
网络剧虽然和电视剧一样属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管辖范围,但由于数量巨大、内容庞杂,一直处于较为草根的状态,受到的来自官方的监管较少。2014年初,关于视频网络加强监控的信息不断。3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发出通知,重申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简称《通知》);3月21日,又在网站上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简称《补充通知》)。相对于2012年的《通知》,此次的《补充通知》细化了部分条款,也意味着广电总局对网络剧等内容形态由原来的警示进入了更为实质性的规范管理阶段。这次补充通知将对网络剧的发展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本文试图进一步解读。
一、个人上传须实名、网站负连带责任
基于网络的开放性,UGC(用户贡献内容)模式是网络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将作品上传至视频网站,便能让其他网民观看自己的作品,这大大激发了影视爱好者的创作热情,因此越来越多用户参与了内容定制并通过视频网站发布。然而就在众多的个人作品丰富了网站内容的同时,负面效应也在逐渐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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