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2014-08-15付余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3期
关键词:主体
付 余
付余/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科员(广东佛山528000)。
侵犯商业秘密罪与民事和行政领域的认同有所不同,其对主体与客体的要件方面具有更严格的规定。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如何认定?其在行为方式上有何不同?在主体与客体要件上有何不同认定要求呢?可以说,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民事、行政和刑事领域都有相关的立法规定,但是在刑事领域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其立法目的不同于民事和行政领域,故对犯罪的认定较为严格。认定商业秘密罪的成立,必须在主体上认定对侵犯商业具有关联性,构成复杂客体侵犯性,主观上的故意以及客观上对商业秘密产生实害性。应该说,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各个要件的辨析,有益于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也有益于在此罪名的法学理论争议中厘清各个要件中所涉及的关键点,这对于理解和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与客体认定
本罪在主体方面并没有进行特殊设定,属于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从主体资格可能性上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获知某一商业秘密存在的自然人或单位。这类情况在此罪客观方面往往表现为通过盗窃、欺诈、利诱等非法而对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主要发生在竞争对手之间。
获取商业秘密但非法公布、使用或让渡他人的自然人或单位。这类主体往往发生于两种情况:第一,单位之间由于商业需要而交流合作,其中一方获取了另一方相应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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