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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担保机构健康发展若干问题的探讨

2014-08-15王桂堂石婧雯

天水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体系

王桂堂,石婧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学院,河南 郑州 450011)

一个时期以来,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暴露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部门对该行业发展的高度重视。目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业正进入新一轮的治理整顿期。在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实施以来的十一年(2002~2013)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经历了一段萌生——井喷式发展——治理整顿的“三部曲”。在此,值得理论界与实务界认真反思的一个问题是:信用担保基本功能本应是降低、分散社会信用活动风险的,为何在前一段时间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反而成为一个引致社会金融风险的源头了呢?其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信用担保业快速发展期间,各类民营的信用担保机构充当了其中的“冲锋”主体,而当信用担保业进入治理整顿阶段时,民营担保机构却被沦为“被整顿”主体。毫无疑问,在目前的制度环境下,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背景下,担保机构的功能发生了异化。[1]本文将从信用经济、信用担保与民营担保机构健康发展三者之间的关系出发,探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问题。

一、担保业在“信用经济”中的地位

当代市场经济之所以又被称为货币信用经济,是因为信用活动在社会经济运行过程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信用活动从形式上看,体现为一种货币资金的商品交易活动,但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货币资金的支付与归流运动。[2]信用对于整个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正是蕴含在这种不间断的资金支付与归流的运动当中,一旦这种支付与归流运动发生中断,轻则信用链条断裂,重则产生信用危机乃至金融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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