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各类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存在问题探讨
2014-08-15刘隆华芮婧
铁路节能环保与安全卫生 2014年4期
刘隆华,芮婧
(太原铁路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013)
目前,在各铁路局管辖范围内管理四类卫生行政许可,分别是:餐饮服务许可、食品流通许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和原铁道部相继制定和颁布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1]、《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规范》[2]、《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6]、《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7]、《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8]、《铁路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监督执法文书规范》[9]等规定和办法,但在执行中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结合我们在许可管理发证工作中的实际工作情况,提出相关对策或建议。
1 发证范围
1.1 小食堂和伙食团的发证与管理
1.1.1 存在问题
铁路局管辖范围内沿线工区及三、四等车站为职工提供三餐的小食堂、伙食团是铁路特有的餐饮服务单位。按照《铁路餐饮服务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的要求,后厨30 m2以上才能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但工区及三、四等车站小食堂、伙食团面积普遍不足30 m2,不具备发证条件,同时有些既有食堂硬件设施,达不到发证条件,那么对这些小食堂、伙食团如何要求和管理,没有相关的规定。
1.1.2 对策与建议
对于铁路沿线工区及三、四等车站小食堂、伙食团和达不到许可条件的既有食堂,参照地方对个体摊贩的管理办法,发放“餐饮服务登记证”,并制定“铁路伙食团监督管理办法”,对其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和索证索票台账情况,以及容器、冰箱、水池标识等进行要求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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