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2014-08-15刘爱霞姚惠颖
资源导刊 2014年2期
□刘爱霞 姚惠颖
案 例
张辉(化名)兄弟三人,他排行老三。三兄弟各有一处宅基地,其二哥张建(化名)房屋一座,共三间屋。1992年,村委调整宅基地,将张建房屋占地范围的少部分调给他人,并答应为张建另划一处宅基地,但附加条件是张建必须将房屋拆除。对村委的宅基地调整意见,张建开始是同意的,但事后又反悔了。20年过去了,张建的房子没有拆除,村里也没有为其另划宅基地。
2012年9月,张建因病去世,由于生前无配偶子女,临终前立下遗嘱,房产由三弟张辉继承。张辉按遗嘱继承张建的房屋后,向村委提出请求:村委为其二哥重新划分一处宅基地,并且由自己继承。
分 析
笔者认为,张辉只能继承张建宅基地上建成的三间房屋的使用权,其他要求不能予以批准。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张辉为已故二哥张建提出另批宅基地的请求,法律是不允许的。《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申请批划宅基地是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生前的权利,张建已经去世,生前无配偶子女,人去世后民事权利能力丧失,当然不能再享有申请批划宅基地的权利。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我国目前土地和房屋是分别实行管理的,依据法律规定,宅基地是农民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须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是一种福利性质的,一般来讲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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