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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准入条件规范审批程序方城县从严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

2014-08-15郭晓峰

资源导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国土资源区域

□郭晓峰

为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从根本上解决矿产开发“小、散、乱”和破坏生态环境等问题,近日,方城县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从矿业权设置区域、准入条件、审批程序入手,从严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最大限度保护生态环境。

该县明确旅游景区、旅游规划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易发区、主要交通公路沿线两侧、水利工程保护区等区域为禁采区域,禁止设置矿业权或从事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采矿权的,到期后不予办理延续手续,使其退出该区域。

该县规定,凡进入辖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规模,且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相应的企业管理及科技人才队伍。申请探矿权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申请县级发证的采矿权的企业应有一名以上的涉矿专业技术人员,其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需要新设矿业权的,由矿业权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拟设矿权选址意向书。县国土资源局受理后,实地踏勘拟选矿区范围,初步确定矿区范围坐标,并对照禁采区等相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踏勘,并填写联合踏勘初审意见表。符合新设矿业权条件的,由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形成下一年度矿业权出让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矿业权项目,由县政府制定年度出让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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