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现预算透明的障碍及其法律解决路径
2014-08-15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刘恺
中国商论 2014年4期
关键词:监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刘恺
1 我国《预算法》中的预算监督制度
1.1 立法机关的监督
1.1.1 立法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在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预算法、审计法以及监督法中都有关于人大常委预算审查监督方面的明文规定。如《预算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拿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1.1.2 各级权力机关的监督权
各级权力机关的职权主要有两类,即组织调查权和询问质问权:
(1)组织权、调查权,各级人大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或个人应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2)询问质询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有权依照程序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质询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予以答复。
1.2 政府机关的监督
1.2.1 行政机关在监督中的义务
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2.2 行政机关的监督职权
各级政府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各级政府均为预算执行的主体,在预算执行方面,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有监督权,下级政府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