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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着力规范农村建房审批和监管

2014-08-15黄成高

资源导刊 2014年12期
关键词:新县建房村镇

□黄成高

日前,新县县委、县政府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和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的原则和条件作了相关要求,明确了具体的监管责任和问责办法。

《通知》要求:农村村民建房要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规划先行原则。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公路两侧建房必须符合红线规划,离国道不少于20米,离省道不少于15米,离县道不少于10米,离乡道不少于5米。二是节约集约原则。村民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单户建房用地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134平方米,不占用耕地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鼓励村民建设楼房。三是一户一宅原则。一户农民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一处符合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原有住宅经批准异地再建新房的,原宅基地收回,禁止“一户多宅”。四是先批后用原则。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必须做到规划用地先批后用,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动工。

《通知》明确,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用地。一是农村村民无宅基地的;二是除父母身边留一子女外, 其他成年子女达到婚龄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是原有住房破旧需另选址新建住房,本人同意新房屋建成后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的;三是原宅基地影响村镇建设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同时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建房用地。一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道路交通、林地保护、河道规划的;二是“一户多宅”或原有宅基地不退还集体而造成“一户多宅”的;三是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后又申请建房用地的;四是原有宅基地面积确能解决分户需要的或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限额标准未经处理的;五是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通知》 对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统一制定了《新县农村村民建房承诺书》格式文本,严格按照制度审批农村建房用地。

《通知》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申报、执法和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凡因管理不力、审查不严造成辖区出现村民违法违规建房的乡(镇),对其乡(镇)长、分管领导、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及国土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负责人一律从严问责。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和建设规划监察大队负责动态巡查,发现问题,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对因巡查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一律从严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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