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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出口退税中的税收中性原则①

2014-08-15燕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刘邦凡史悦施伟

中国商论 2014年22期
关键词:经济

燕山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刘邦凡 史悦 施伟

所谓“税收中性原则”,指的是当政府机关执行征税行为时,在正常范围的纳税负担外,尽可能不给人民带来额外的经济压力。也就是说,一个健全完善的税收制度,不会对人民的经济活动带来负面影响。税收中性原则起源于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思想,亚当·斯密曾在《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中系统阐述过这条思想。在19世纪30年代末至70年代初,凯恩斯宏观经济理论成为了西方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石。这条理论提倡活用税收政策来完善市场,发展经济。这一阶段税收中性原则的中心思想是:税收应尽可能降低经济的负面影响。1970年以后,宏观经济理论对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失灵,货币主义、供给学派、新自由主义学派让凯恩斯理论遭受冲击。这些学派提倡减少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声称解决经济问题应依靠市场自身调节,这为税收中性原则提供了再发展的机会。19世纪末,新古典学派学者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一书中,首次探讨了了税收中性原则的核心问题——税收超额负担问题。税收中性原则的内涵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从早期的绝对中性理论,到凯恩斯的非中性理论,再到目前受到普遍认可的相对中性理论,形成了一条被“肯定—否定—肯定”的发展路线[1]。

1 对税收中性原则的理解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通过税收工具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和社会产品分配和再分配从而取得财政收入的分配形式,税收不只是分配方式,更是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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