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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病保险政策对现行制度的影响

2014-08-15张博

中国医疗保险 2014年11期
关键词:基金

张 博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银川 750001)

宁夏于2013年7月在石嘴山市、固原市试点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2014年在全区实施,在不增加个人缴费负担的基础上,解决了患危重病人员的医疗费用问题,受到参保群众普遍好评。但通过数据分析,我们发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对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进一步提高了城乡居民的待遇水平,尤其是一些较大额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接近甚至超过了城镇职工,这将对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运行产生不利影响,也会进一步刺激医疗费用上涨,增加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出。

1 大病保险运行情况

居民大病保险保障对象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起付标准每年以自治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依据确定,2013年起付标准定为6000元,人均筹资26元/人/年。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筹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结余不足或者没有结余的,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一个参保年度内,患病群众在基本医保报销之后,超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共分8档,上不封顶。此外,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等20种重大疾病的患者,在大病保险规定的分段支付比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报销比例相应提高为51%-73%,且上不封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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