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
2014-08-15刘君
政法学刊 2014年3期
刘 君
(东莞理工学院,广东 东莞 523106)
一、前言
实习是大学生完成学业、增强技能、走向社会的一个重要阶段。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大,用人单位招用大学生往往希望能够立马上岗并为其所用,不愿意浪费时间对大学生进行长期培训或承担培训费用,其招用要求包含工作经验一项,而刚离开校门的大学生缺乏的正是工作经验。参与校内实习或校外实习的在校大学生并未脱离学生身份,尚未独立参与社会劳动,仍然保持与学校之间的教学服务与管理关系,并另外与实习单位建立专业实践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虽然要服从实习单位的劳动管理,无论是高校大学生还是实习单位都没有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意图,大学生对实习单位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实习单位发给实习生一定数额的“薪水”或提供差旅补助,也不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工资;实习生不可能在实习单位获得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待遇。[1]与学校的教学管理关系和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关系之中大学生处于弱者地位,实习权益容易受到侵害,难以获得有效法律保障,阻碍大学生通过实习环节取得专业实践效果。
二、高校大学生实习关系的法律性质
通常情况下,由校方与学生主导实习往往在校内完成,实习学生不取得报酬,这是依据教学计划并且以教学为目的的实习。由于设备和条件限制,校方组织学生参与校外实习基地的实习,就学生实习事项校方事先与实习单位达成双方协议,校方派指导老师与实习单位接洽并对学生实习活动进行管理,高校学校允许学生自由选择实习单位,自行与实习单位协商实习条件,有无报酬,有无补助,有无安排食宿,学校在所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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