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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基本定理在环境法上的应用

2014-08-15王紫零

政法学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理论制度

王紫零

(中共揭阳市委党校,广东 揭阳 522031)

一、法经济学基本定理在环保领域应用的必然性

20 世纪70 年代西方经济学界出现了新的法学流派——法经济学,从此法学研究方法出现了新的变革,经济学和法学相互交叉渗透、边缘学科和综合学科交错研究的一门前沿学科出现了。经济学与法学两条迥然不同的发展方向代表着各自的发展与繁荣,但是也造就了各自的缺失。法学忽略了效率、经济学缺失了公平。当今科技的进步,为二者的契合提供了机缘。例如,现代通讯、软件科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合同纠纷等重要的问题,都要求法学与经济学综合起来解释新的问题和现象。[1]

事实上,所有法律制度,如立法、司法和执法,都是对稀缺资源的分配,因此所有法律原理和法律行为都可以用经济理论来分析和指导。从理论上讲,凡是理性的东西都可以用经济分析的方法来加以分析和解释。恰好,法学也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上的理性人的行为的学问,通过经济分析使理性人选择最有效率的法律行为方式和法律制度模式。今天,法经济学对法律制度的研究差不多覆盖了所有法律领域,包括法律各基础学科实体法、程序法;法学理论、法律精神、法律实践等各个方面。

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技术优势使它向其他社会领域的渗透成了大势所趋,今天,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在环境法学领域,将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在资源短缺的现实社会,如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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