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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必须维护宪法权威

2014-08-15乔希玲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权威依法治国宪法

乔希玲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12)

宪法至上,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必须维护宪法权威。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如果宪法没有权威,法治建设将失去根基,法治国家将沦为美好的空想。因此,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这是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

一、宪法至上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如果说法治是治国之重器,那么宪法就是治国之基石。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新的历史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宪法是一国之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都是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和宪法内容的具体体现,如果宪法没有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必然会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权威与尊严,影响法治的推行。

为了维护宪法权威,宪法在其序言中就庄严宣告“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和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重申了这一内容,指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在法治国家中,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没有什么规范比宪法更为有效,没有任何规范能够代替和凌驾于宪法之上。实践证明,宪法兴,则国家兴,宪法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宪法,什么时候就法治昌明、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宪法,什么时候则法治不彰,国乱民怨。可见,只有宪法权威和尊严得到切实保障,法治才有坚实的基础。

法治,就是法的统治。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当法律权威与个人权威发生矛盾与冲突的时候,是法大还是权大?凡是法律权威高于个人权威的就是法治,反之则是人治。潘恩曾经说过,“在专制政府中,国王就是法律,而在自由国家中,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社会中,国王权威之所以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原因在于权力与个人融为一体。要实现法治,就必须完成权力的非人格化,使法律成为权力的基础,这是法治的根本所在,而这种支配权力的法律“不是政府的法令,而是人民组成政府的法令”即宪法。宪法是政府赖以存在和进行一切活动的基础,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政府的一切权力必须由宪法授予,否则就不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有人形象地把宪法比喻为“国家资格证书”、“政府开张营业的许可证”。的确如此,宪法的意义与价值在于授权、限权和保权,即宪法不仅授予政府权力,还明确规定政府权力运行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防止公权力滥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可见,宪法至上为权力服从法律提供了根本保障。因此,实现法治必须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深刻阐述维护宪法权威的重要性,他强调指出,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宪法权威代表党的权威、国家的权威和人民的权威,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

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宪法有没有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科学总结了我党领导人民长期探索治国之道的历史经验和党执政规律,突出强调了宪法和宪法实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明确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实践证明,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才有坚实基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安家乐业才有可靠保障。

二、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必须加强宪法实施,把写在文本上的宪法付诸实践,使宪法从“纸面上宪法”,变为“行动中的宪法”,让人们切实感受到,宪法不再遥远,宪法就在身边,宪法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宪法的核心内容有两部分:一是关于政府权力的来源、范围和行使方式的规定;二是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规定。就内容来说,违反宪法的行为主体,可能主要是公权力的行使者。目前,如果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权利,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方式来维护权利,而如果是被抽象行政行为侵权,那就无法得到司法救济,因为我国法院不能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缺失,是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有权监督宪法实施,但由于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加之宪法监督程序不完善,使得监督制度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设一“法规备案审查室”,但需要备案的法规很多,而审查力量有限,结果备案审查很大程度上成了只备案不审查,监督作用甚微。

宪法监督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宪法审查,二是宪法解释,并且二者紧密相连,即没有宪法解释权,就无法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宪法相冲突。但从实践来看,拥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并没有充分行使这一职权,这并不意味着我国宪法很完善、没有缺漏,不需要解释?也不是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没有争议,而是监督机制和程序不完善,使得宪法审查、宪法解释权形同虚设,宪法缺乏应有权威。

为了维护宪法权威,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突出了宪法实施的重要性,把加强宪法实施放在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六项任务的首位并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进一步加强违宪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违宪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些都将为宪法的实施提供制度保障,从而使宪法焕发生机,获得蓬勃伟力。

三、依法治国必须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

关于党的领导和法治的关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即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障。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我们党是执政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者,这是宪法所确立的党的领导地位。但政党不是国家机关,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党的领导必须依靠宪法法律,只有尊崇宪法法律权威,才能保证党的权威,只有认真实施宪法法律,才能真正保证党的执政地位。但长期以来,我们在认识和处理党的领导和宪法法律的关系上存在一些偏差,有时候片面强调党的权威,甚至存在着以党的权威代替宪法法律权威的现象,一些党的组织或者党员干部缺乏宪法法律意识,对宪法法律的忠诚度不高,对宪法法律实施也有理解偏差,影响了国家法治形象。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宪法法律的关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法治意识,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没有特权、法律约束没有例外的原则,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宪法和党章的明确要求,也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和尊严的重要保障。因此,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就要求党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的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彻底改变以言废法、以言代法、以政策代替法律的问题;要教育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受宪法法律约束,彻底改变部分党员干部特权意识、滥用权力的问题;要坚决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彻底改变长期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要切实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彻底改变长期以党组织名义干预司法、干预个案的问题。总之,党必须牢固确立法治理念,切实做到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四、依法治国必须增强全民的宪法信仰

宪法的权威来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制度之中最为重要的法律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宪法不能只是写在文本上的条文,而要铭刻在人们的心里成为一种信仰,只有被信仰才能有权威,当然,人们对宪法的信仰不会凭空而来,让人们信仰宪法,必须深入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为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立法的形式把12.4定为国家宪法日,从而使党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有利于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形成举国上下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氛围,让依法治国建立在坚实的宪法信仰基石之上。同时,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即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是对中外经验总结和借鉴基础上的一个新举措。宪法宣誓是一种庄严的宪法精神践行仪式,国家公职人员就职时,宣誓遵守并维护宪法,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的宪法观念,让其明白权力来源,时刻铭记职责所在,以敬畏之心行使职权。宪法宣誓不仅可以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会感染民众对宪法的敬畏,唤起社会对宪法的尊崇,从而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当宪法真正成为全民共同信仰的时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也将为期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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