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议规约含义与会话含义的差异与共性
2014-08-13王晓俊
王晓俊
(河南工程学院 外语学院,河南 郑州 451191)
一、引言
Grice将语言意义解读为一组立体集合,其中包括所言(What is said)和含义(What is implicated),其形式化的表达式为“说话人说X时表达了P”(X表示句子,P表示说话人表达的意义)。[1-2]后来,Gazdar为了能够更好地解释Grice的“含义”本质,运用了一个更简洁的公式表示:What is meant- What is said = What is implicated。[3]
Grice的含义框架可分为规约含义(conventional implicature)和会话含义(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的一对对应组合。由于Grice在界定规约含义时语焉不详,所以使得后来的研究者们很少关注这一问题,而关乎规约含义的文献也相当有限。Kempson认为,规约含义是一个没有价值的概念,曾提出要把Grice的“规约含义”分门别类到会话含义、语义预设(presupposition)和逻辑蕴含(entailment)范围内进行分别处理的建议。[4]Levinson在理解自然语言中,承认规约含义的存在性,并把它看作语言启动后的半影(penumbra)。[5]Horn[6]、熊学亮[7]等则追随Grice的含义思路,将语言中具有非直接意义、与语句真值无关、不可撤销、能与语句分离、不必进行语义推理的意义定义为规约含义。上述特点成为区别规约含义和会话含义的标准。而Potts却对此类观点持反对意见,其将规约含义的本质分类为四种特性:规约性(conventionality)、承诺性(commitment)、说话人倾向性(speaker orientation)和独立性(independence)。[8]冯光武认为,规约含义的本质在于它的主观性,并由此衍生出它的非真值条件性、说话人取向性、临时性和不可撤销性或不可废弃性,以及对所在命题或语境的依赖性等特征,并通过这些特征的显现,产生了规约含义的适切条件、话语的可言说条件和可接受条件。[9]规约含义的定义难以界定和识解,使得两种含义的区分成为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