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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院的风能归我所有吗

2014-08-13陈书香

大科技·百科新说 2014年7期
关键词:牧童风车风能

陈书香

2012年6月,我国东北某政府部门说,风能应该属于国家所有,一时之间引起了人们的争论。风是流动的,如果风能归国家所有,那么风吹到了国外,这算不算国有资产流失了?国家如何把风要回来呢?如果说风是私人拥有的,那么后院的风能归我所有吗?

系列的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到风能的产权问题,下面我们先了解一下其他国家的经验。

风能不是财产……

在德国,风能是免费品,任何人都没有所有权。不过,为了科学地利用风能,也为了避免邻居之间的纠纷,德国法律规定,利用风能发电的风车之间的距离,最短不得少于风车螺旋桨之长的5倍,有的州甚至达到8倍。相邻的乡镇之间,往往由于风车之间距离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打官司,但这不属于风能产权纠纷。

在丹麦,两家风能发电公司发生了纠纷。2010年,E公司先建了3架发电风车,紧接着S集团也修了2架相似的风车。E公司随即以风流受阻为由,向法庭起诉了S集团。由于两家公司的项目在2008年和2009年事先通知了市政规划部门,丹麦政府认为,E公司理应预料到即将出现的显著运营风险。根据丹麦法律,如果预计到可能有运营风险,仍然进行风能开发的公司不需赔偿,法院驳回了E公司的赔偿请求。这是相邻权的纠纷而不是风能产权的纠纷。

在挪威,一位住户认为,建在他家旁边的风能发电站的风车螺旋桨使用了经过他院子的风,扰乱了流过他家的气流,减少了他利用风的机会,于是把发电站告上法庭。原告在一审、二审败诉后,坚持上诉至挪威最高法院。2009年5月,5名最高法官判定:

风能不是财产,风能公司只要没有违背其他邻人间必须遵守的法律,就不存在占用或扰乱气流的问题,从而再度驳回上诉。

在澳大利亚,风能也是免费品。政府鼓励民众去开发风能,当风能转化为电能后,如果居民用不完,还可以把多余的电能返卖给电力公司,给工矿企业提供能源。

风能是私有财产……

在许多国家风能不被看作财产,但在美国却是例外。

在美国,风能不仅是财产,而且还是私有财产,特别是美国的许多地方法律规定,风能与土地产权不可分割。然而这一原则在加利福尼亚州受到了挑战。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牧童农场位于美国康郡境内,大约有6000英亩土地,其中一部分山脊陡峭,沟壑纵深,蕴藏着极为丰富的风能。从1984年到1986年,牧童农场共在2100英亩的土地上自建或租赁了260个风力涡轮发电机来发电,收入颇丰。1993年,康郡政府打算在这一地区兴修大型水利建设工程,改善本地区的水质条件和能源供应状况,这项工程有助于防涝防洪工作,并保护鱼类和野生动物资源,还能为当地的民众提供娱乐、休闲、散步的场所。

为此,康郡政府向牧童农场提出,希望使用其3500英亩的土地,其中部分土地上有风力涡轮发电机。需要强调的是,康郡并没有购买这块土地,只是想使用,所有权仍属于牧童农场。牧童农场对于征用土地的请求并没有异议,主要的争议在于补偿数额。康郡政府愿意用700多万美元的数额进行补偿,而牧童农场希望赔偿3000万美元,双方争议较大,诉上了法庭。

康郡当地法院受理此案后,陪审团对于赔偿数额进行了估算,判定补偿大约1400多万美元,牧童农场仍不满意,继续上诉。牧童农场的律师认为,康郡政府不仅要向征用的土地补偿,而且还要补偿征用土地上的风能,另外还要对由于受到水利工程影响但未被政府征用的土地上的风能进行补偿。

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受理此案后,审议了这起以风能为争议焦点的案件。加利福尼亚州关于风能的规定有这样一条:“为了特定目的获得某一土地的使用权者,应根据使用这一土地的目的,来选择获得这块土地上的某些权能,或选择将这些权能与这块土地的使用权隔断,留给土地所有权人所有。”在本案中,法庭认为风能就是一种可以割裂获取的权能,它没有必要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

因此康郡政府并没有实质地购买这块土地上的风能,风能仍然归属牧童农场所有。康郡政府需要做的,就是在相应的位置上重建被拆除的风力涡轮发电机,或者承担重建这些发电机的费用。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风能国有化?麻烦很大

从美国的案例来看,风能产权私有化虽然有鼓励民众对风能积极开发的一面,但对于政府的公益建设也有阻碍的一面,为了赔偿风能受到的损失,美国政府往往要付出较高的代价。因而美国司法不得不把风能产权与土地产权分割开来,用以解决上述问题。那么,如果把风能产权国有化又会如何呢?

风能产权私有化,所有者会要求保护自己的权益;那么风能产权国有化,所有者同样会要求自己的权益。国有的代表是政府,政府人员不仅要求风能开发者缴纳资源使用税,而且还要求风能开发者必须得到政府人员的许可。为此政府就必须花费人力物力去管理风能,监管这个市场,这都是有成本代价的。而且我们知道,政府往往效率不高,还容易出现权力寻租,以权谋私的现象。这些都与经济资源配置的市场化原则相违背的。

市场化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民众都可以做”,另一条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政府才可以做”。风能作为一种再生资源,对于它的权属,我国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其他法律也没有提及,作为地方政府部门没有必要越俎代庖。这种做法只能导致民众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地去做事,从而抑制了风能市场的活力。政府宣称风能属于国家的做法,无法有效地刺激民众对风能资源的有效开发,反倒有与民争利的嫌疑。

所以,让风能属于国家所有,不仅不现实,而且难以管理。也许让它属于一种免费品,大家在法律的框架下各行其是,是较好的选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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