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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造船舶建造期间海事现场监管要点

2014-08-11罗迅陈磊

中国水运 2014年6期

罗迅 陈磊

摘 要:本文从新造船舶海事现场监管入手,以建造新船舶的时间顺序为主线,将新造船舶分成坞内建造、码头试验、船舶试航、交船四个关键阶段,针对每个阶段的建造特点,提出相应的海事监管要点,以期完善对新造船舶的现场监管工作。

关键词:新造船舶 海事现场管理 监管要点

引言

近年来,各地造船厂新造船舶出现较为强劲的增长势头,以秦皇岛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为例,自2009年以来,承接新造船任务量逐年递增:2009年交付船舶3艘,共计9万总载重吨;2010年交付船舶6艘,共计18.5万总载重吨;2011年交付船舶11艘,共计77.6总载重万吨;2012年交付船舶13艘,共计85.6万总载重吨;2013年交付船舶6艘,共计30万总载重吨,2014年在建船舶10艘,共计25万总载重吨。针对迅猛发展的造船形势,海事监督管理工作却面临对新造船舶缺乏完备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的难题,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是摆在海事管理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坞内建造阶段监管要点

一艘船舶的建造,在进入船坞进行建造之前,实际上很多建造准备工作已在船厂的车间内开始进行。船舶坞内建造阶段主要包括船舶分段组装、坞内舾装和坞内油漆涂装等作业内容,监管要点主要应考虑四个方面:

1、记录第一个进入坞内船舶分段日期

根据中国海事局《船舶建造重要日期记录管理规定》(海船检【2010】475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500总吨及以上在中国登记或拟在中国登记的海船,需要对重要建造日期进行确认。船舶的重要建造日期分为船舶安放龙骨的开工日期和船舶建造的完工日期,也称为船舶重要建造日期的第I和第II阶段。在当前新造船实际建造过程中,往往把第一个从船厂车间制作完毕的船舶分段,吊装进入船坞内的日期,就视为安放船舶龙骨的开工日期。对于这个日期,海事执法人员可要求造船厂向海事处进行备案。

2、查验船舶识别号申办情况

根据交通运输部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 2010年第4号),以及《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舶【2010】622号)等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依照或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办理任何船舶登记手续,包括为境外建造并申请中国籍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船舶,船舶建造人应当在安放龙骨或者处于相似阶段后10个工作日向海事主管机关提交申请船舶识别号的相关材料。在船舶识别号申办完成之后,海事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与材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船舶识别号的标记位置、标记方式、标记字符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船舶标识电子标签的张贴位置进行现场核查并留存记录。

3、检查船体外板油漆涂装作业情况

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油漆涂装作业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鉴于此,海事处可采取现场检查与材料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油漆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材料、防污底漆的施涂、新船建造完毕后船级社出具的证书进行检查并留存记录。

此外,在对坞内船舶油漆作业进行检查时,海事检查人员还应关注对油漆作业条件的检查,在风力较大的不良天气中,应禁止船厂进行油漆涂装作业,防止大风将油漆粉尘等刮入海中,引起污染。

4、检查船坞清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四十七条“在船坞内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修造船厂应当将坞内污染物清理完毕,确认不会造成水域污染后,方可沉起浮船坞或者开启坞门。”规定,海事处应对新造船出船坞前进行现场核查。

码头试验阶段监管要点

新造船舶出坞后,进入的下一个重要建造阶段就是进行码头试验,这个阶段船厂的主要工作包括进行系泊试验、开展船舶专项演习等工作,海事监管要点主要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1、检查重点系泊试验项目情况

船舶系泊试验是在船舶的机电设备和其他系统安装都结束的基础上进行的,通过对机电设备的调整及性能试验,来验证机电设备是否达到要求。新造船舶系泊试验项目包括港内试车、抛艇试验、倾斜试验以及甲板液压管路试验等众多项目。具体进行这些试验项目时在安全与防污染方面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和不可预知性,因此造船厂在进行相关试验之时,海事执法人员应对系泊试验项目进行重点抽查。海事执法人员对以上系泊试验项目进行抽查时,可要求船方提交系泊试验安全与防污染应急预案、现场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另一方面可派监督员现场查验安全与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对不符合安全预案措施的,坚决要求船厂整改后才能进行试验。

2、检查消防、救生演习情况

在船舶码头试验阶段后期,一般会举行一次消防、救生演习。由于参加新造船舶试航的人员比较多,一般情况下有100至130人,因此严格按要求进行消防、救生演习是十分必要的。尤其对于同一批次的首制船,让参与演习的人员多了解、熟悉船舶构造、以及消防、救生等设施设备的摆放情况和存放位置,能为以后同类型船舶顺利开展演习工作打好基础;其次,应要求参演人数占到船员及随船人员总数的90%以上,以达到演习效果;再次,在演习中,海事处应派员进行全程监督指导,并对演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最后在演习结束后,要求船厂将演习中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等内容进行总结,既为以后新造船舶开展同类演习奠定基础,又能保证演习不疏于形式、走过场。

3、试航前现场检查

新造船舶完成码头试验后,在试航之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在船舶开航前进行一次全船现场检查。由于新造船舶的设备要在试航时进行全方位的调试、测试,所以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的规定,主要针对救生设备,消防设备,无线电视设备,通用警报与信号以及应急程序的制定与反应开展检查工作。endprint

船舶试航阶段监管要点

查验试航资料。根据中国海事局《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监督管理办法》(海船舶[2004]362号)的规定,船舶在港内进行试航、试车,放艇、筏进行演习等活动,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因此新造船舶试航前应到海事处办理书面报备并提交《试航证书》、《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署名验船师签发的救生、消防设备检验合格文书等复印件;同时根据试航船舶的试航区域提供试航船员名单、船员证书及服务薄复印件;试航人员名单;简明扼要的试航方案;试航期间的各种应急预案;试航期间航经海域的气象、海况情况;试航人员逃生组织分布图;试航安全承诺及航行必备图书资料清单等。海事处对上述资料进行归档留存。

建立试航会签制度。新造船舶在出港试航时,一般会涉及到交管、通航、防污染等方面海事监管要求,由海事处牵头建立试航会签制度是十分必要和有效的一项制度。其中航行警告的发布可由通航处负责、进出航道可由指挥中心(VTS)负责、船舶防污染方面可由危管防污处负责、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及消防救生演习等方面由海事处负责。会签时,由海事处发起,分别由各职能部门对其所负责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相关工作进行把关,形成“试航会签表”,可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管工作链,从而减少事故概率。

检查首次加油情况。船舶试航前,会进行首次加油作业,在这一环节中,存在一定的污染隐患风险,为此,海事处应重视试航船的首次加油检查。

建立试航后评估制度。船舶的试航活动是对新造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第一次全方位、综合性的检验,也是对造船厂在船舶建造、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检验。因此在船舶试航结束后,建立由海事、造船厂、试航公司、试航船员参加的试航评估会是十分必要的。

交船阶段监管要点

交船阶段是海事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为保障船舶顺利交付并投入使用,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加强海事管理:

1、检查污染物清除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7号)第十八条及《关于公布取消、免除部分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海事[2013]593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国际航行船舶在驶离国内港口(渤海内)前应当将船上污染物清理干净,并在办理出口岸手续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有效的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因此,在新造船舶离港前,可由海事处负责实施防污染检查工作,检查船舶垃圾是否清理干净、污油舱清理情况,并查验船舶垃圾记录簿、油类记录簿记载是否与污染物接收处理证明记录相符。

2、签发离港证明

船舶建造完毕后,在离港前应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离港证明。国际航行船舶办理出口许可证,中国籍国内航行办理出港签证,并提交相应材料。签发离港证明时,应重点对新造船舶船员配员情况和船舶证书完备情况进行核查。对船员配员检查中,应重点关注接船的首任船长,在核查船长证书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注册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部令2008年第1号)第15条“因船舶新投入运行、报废等特殊情况无离任或者接任船长时,船长的任职、解职,在境内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机构签注;”规定,对中国籍船长由海事处对船长的船员服务簿任职信息进行签注。对船舶证书的核查时,应重点关注新造船舶证书、文书是否齐全,所有船舶证书、文书原件是否已送达船上,重要的证书还应复印留存备查。

(作者单位:秦皇岛海事局)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