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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纠纷的诉讼选择*

2014-08-09韩思阳

政法论丛 2014年4期

韩思阳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一、引言

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准司法方式解决纠纷的行政行为。根据司法最终原则,它未必是旧纠纷的终点,而很可能是新纠纷的起点。如果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则新的行政裁决纠纷可能由此产生。行政裁决的对象经常是民事纠纷,当事人如果对裁决结果不服,既有可能提起行政诉讼,也有可能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看待这种多元化的诉讼选择?是任其并行(由当事人选择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还是二者选一(由制度规定只能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还是二者合一(设计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附带行政诉讼),还是另辟蹊径(设计当事人诉讼),成为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难题。[1]P54-58

本研究以行政裁决纠纷的诉讼选择为中心,主要探讨应将该纠纷纳入何种诉讼轨道。本研究将分为循序渐进的四个部分:首先是制度梳理,即对我国过去的、现存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总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中寻找一种相对可靠的制度结论,同时结合已失效的法律规范对制度设计进行简要评价。其次是学说综述,即对我国目前为止的相关研究进行分析,找出该问题之所以歧论丛生的症结所在,并提出制度设计的根本评价标准。再次是厘清误区,指出行政与民事诉讼出现真正不一致的情况并不多,最好的诉讼选择其实是两种诉讼各安其位。最后是追本溯源,行政裁决的设定是该领域众多问题的源头,只有科学合理地设定行政裁决,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裁决纠纷的诉讼选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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