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实证研究报告
2014-08-09陈卫东
政法论丛 2014年4期
陈卫东 程 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看守所作为专门的未决羁押场所,是重要的诉讼保障主体,在服务诉讼和人权保障领域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职责。基于我国当前审前羁押率较高的司法现状,对于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看守所是其在判决前的主要活动场所,诉讼活动的所有影响均会在看守所当中折射出来。就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而言,不仅其自身实施法律的情况是评估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的重要指标,更为重要的是看守所能够反映出大量与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有关的有效信息。正是基于此,看守所中被羁押人的人权保障水平和法治化水平被视为测量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与惩罚犯罪两大基本价值博弈现状的风向标,同时也应当被视为评估我国刑事诉讼法实施状况的重要窗口。正值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开局之年,在公安部监管局的大力支持下,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课题组先后走访全国多家看守所,对新刑事诉讼法中与看守所相关规定的实施状况分专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旨在客观观察、记录看守所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的状况,并总结相应的经验,发现存在的问题,探索推动法律良好实施的一般性规律。
一、律师会见被羁押人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情况
(一)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取得重大突破
针对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内长期存在的“会见难”问题,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除三类案件外,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