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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图书馆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

2014-08-07胡芳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3期

作者简介:胡芳(1982-),女,江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会计系讲师,研究方向:财政税收。劳务报酬与工资、薪金的税负均衡点分析

摘要: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征税规定的差异使得同等数额的劳务收入按照不同的项目征税时税负不同,而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都可以按月征税,劳务提供者就可以在得到支付所得一方的配合的情况下根据税收筹划的需要在受雇和独立劳动两种方式间进行选择,对此进行专门探讨。

关键词:劳务报酬;工资、薪金;税收筹划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3015802

1个人所得税法关于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征税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的所得,以每次收入定额或者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比例税率。同时税法规定,个人一次取得的劳务报酬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不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5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10成,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1)。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各种所得,实行按月计征的办法,以个人每月收入固定减除3500元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下简称涉外人员)的费用扣除额为4800元),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2)。

表1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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