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研究
2014-08-07于俊红杨晨虹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3期
于俊红 杨晨虹
摘要:2008年11月颁布的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实施“营改增”税收试点,到逐渐在全国省市开展,可见我国的增值税在不断的改进与完善,然而我国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仍然存在问题。
关键词:增值税;增值税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3015701
1增值税的相关理论知识
“营改增”在全国陆续开展后,增值税的定义也发生了变化。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是“代理说”:即在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代理人的角色,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增值税既然不关代理人的痛痒,也就没有必要进入损益表。在代理说下,我国实行“财税合一,价税分离”的核算模式。
2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弊端
2.1违背了历史成本原则
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核算办法,企业购进货物时,应根据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专用发票上的货款额扣除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后的价格记账。即企业实际付出的价款包括买价、采购费用和进项税额,而实际做账时,购进货物成本却只是实际支出价款中的一部分,这就与按实际全部支出计价的历史成本要求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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