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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悔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引入

2014-08-07卓婷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3期

卓婷

摘要: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增加了消费者的反悔权,是我国相关立法的一大进步。反悔权既是消费者基本权利的延伸和保障,也是实质上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它的行使需要满足特殊的条件(包括特定销售方式、特定商品和特定期间等),并且会带来一定的法律后果。反悔权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引入可以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繁荣,意义十分重大。

关键词:反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选择权;合同解除权;冷静期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3015302

1反悔权的概念

反悔权,是指消费者通过经营者的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在收到商品后的特定期限内,对完好商品拥有可无理由退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这一条文将反悔权引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是我国相关方面立法的一大进步。

其实,对该条中赋予消费者的权利该如何称谓,存在不少分歧。在立法时,有“无理由退货”制度,“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等称呼。在学界,有反悔权、后悔权、撤回权、“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经营者接受退货义务”等多种叫法。纵观各国各地区立法,这一制度在台湾地区称为“消费者之犹豫权”,在美国、英国多称之为“冷静期制度”,在德国称之为“消费者撤回权”,在法国一般称之为“特别撤销权”、“反悔权”等,各国各地区的这一制度核心内容大体相同,部分规定存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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