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思考
2014-08-07邢光旭
商 2014年15期
作者简介:邢光旭(1984-),男,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法学学士、工商管理学士,单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刑事法学。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号角,高检院根据中央政法委的要求,制定下发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方案》,就建立以主任检察官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提出了明确意见。回顾近年来的司法改革历程,我们发现类似的办案责任制改革早已进行过几轮试点:2000年起,高检院便在全国公诉部门推行过“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2005年,高检院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公诉部门“继续深化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改革目标。及洎2014年,渝中区院作为高检院确定的改革试点院,确立一定程度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亦有10年之期。面对新一轮汹涌的改革浪潮,我们必须对改革的经验教训有清醒的认知和明确的对策,才能更有针对性的革故鼎新,完成改革的既定目标。
一、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检察职权的内在矛盾①
要突出主任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落实执法责任,在现实语境中必然面临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内在矛盾问题,这个矛盾可以分为两个层次:
(一)法律规定上的内在冲突
《宪法》第129条和《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均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或者说检察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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