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路径选择*
2014-08-07□胡海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5期
□ 胡 海
(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改进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的路径选择*
□ 胡 海
(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仍然存在税率高、级数多、级距小、遵从差、欠公平、难征管等缺陷。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不应过多纠缠于免征额的高低上,反而应该更多地关注税率这个核心要素,建议在善待工薪阶层、下调边际税率、简化税率级数、扩展税率级距、按家庭来交税等方面找准切入点,在重构工薪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上追求新超越。
个人所得税法;累进税率;改革
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不必总是在免征额的高低上做文章,而是应该更多地关注税率这个更重要、更敏感的核心要素,应当大胆改革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应在善待工薪阶层、下调边际税率、简化税率级数、扩展税率级距、按家庭来交税等方面寻找改革空间,在重构个人所得税法中工薪所得项目的税率结构上找准着力点。
一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设计的缺失
(一)工薪族成纳税主体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薪所得按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收入较高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累进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如果是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劳动报酬,则予以加成征收;稿酬所得部分根据应纳税额减征30%。这种税率设计模式偏向于对工薪阶层的勤劳所得课以重税,但对于资本拥有者的资本所得并未发挥更好的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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