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为何无责任?
2014-08-07田震
蓝盾 2014年7期
关键词:银行
田震
今年5月21日下午,储户张菊花诉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银行无过失。除此之外,二审案件受理费74800元,由张菊花负担。
900万元存款莫名转走
竟是“银行工作人员”干的
2008年6月2日,浙江温岭人张菊花在江苏扬中工行开户并办理了半年期的银行储蓄存款业务,将900万元存入该行。存款到期后,张菊花去扬中工行提取存款时,发现900万元存款已被该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扬中工行拒绝按储蓄合同偿还张菊花存款及相应利息。2009年8月31日,张菊花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扬中工行向其支付本金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镇江中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日,张菊花经郑云素介绍,与郑云素等人一同来到扬中工行,办理了活期一本通存折及牡丹灵通卡,张菊花本人设置了密码,同时开通了网上银行对外转账功能、电子商务功能,并申领了U盾,张菊花对上述业务签名确认。
据张菊花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其办好手续后,好像是将卡交给了何卫华或是银行里面的人。
当日办好手续后,何卫华向张菊花出具了盖有“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的承诺函和保管单。承诺函载明了存款人、账号、金额,并对此存款作出承诺:“1、保证存款安全;2、在约定期限到期日凭活期存折或保管单来扬中工行营业部支取本金;3、如若违反上述条款,扬中工行将承担一切经济责任。”该承诺函上何卫华签了两次名,并按有手印,其余签名则是当天为张菊花办理存款业务的该行柜员洪伯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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