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答询热线

2014-08-06

共产党员·下 2014年6期
关键词:登记证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

听说最近国家相关部门又出台了新的关于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相对以前的优惠政策,新政策有哪些变化,能否详细解释一下?谢谢。

【大连金州】 王凯

1998年以来,国家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实施了一系列税收扶持政策,几乎每3年即出台一次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进一步扩大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发展。根据当前宏观经济形势和就业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就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新政策的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有:

一、税收政策更加优惠

(一)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上述政策已于2013年年底到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加以完善。据核算,一名失业者创业减税额每年最高可达9600元。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税收政策。按实际安置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具体限额最高每人每年3.5万元);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产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吸纳和促进就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给予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降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自6%和4%统一降至3%);统一并提高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提高至2万元),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实施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免征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主体范围等。上述税收政策既有力减轻了中小企业税收负担,又体现了国家对创业和促进就业的重视。据初步核算,企业招用一名失业者每年最高可减税5200元。

此外,对随军家属、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也给予税收扶持政策。

二、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更加完善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完善了相关政策,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一)调整享受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能享受税收优惠;(二)取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行业范围限制;(三)扩大扣减税费范围,将地方教育附加纳入扣减税费范围;(四)提高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五)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六)退役士兵就业税收政策参照上述原则执行。

三、享受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重点群体有重大变化

1998年开始,我国把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和再就业作为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此后很长一段时间,下岗失业人员成为就业重点群体。2010年对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进行调整时,扩大了享受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原先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皆可涵盖在内。同时,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优惠政策体系。

此次政策调整维持享受上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不变,同时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范围由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等四类群体,调整为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凡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均可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进就业公平。

□本栏编辑/程晓松

猜你喜欢

登记证优惠政策税收政策
对我国《环境保护税法(征求意见稿)》优惠政策的思考
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税收政策研究——以河南省为例
各城市具体优惠政策
临时登记证制度——限制中国制剂成品出口发展的另一道墙
农药证件
第一批肥料登记证获批
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选择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