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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税收政策亟待减负: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运集团原董事长李绍

2014-08-04杨培举

中国船检 2014年3期
关键词:航运业税收政策税制

本刊记者 杨培举

多年来,海运税收政策一直是困扰国内海运业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这一发展瓶颈再次被放大。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李绍德再次表示了对目前海运政策的担忧,他认为这一痼疾不解决,海运业的发展总是负重而行。

李绍德委员认为,航运业是关系国家安全与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各发达海运国家均采取对本国海运业扶植的政策,其中主要是在税收上采取扶植政策。然而根据我国现行税制,航运企业的课税税目近20个,税负多而重,各类税费支出占年收入的8%以上,严重削弱了我国航运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比较优势。

当前,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运营的大背景下,交通运输部与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这不仅对于加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而且对于提升我国航运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构成重大利好。对此,他认为,不仅要从推进国家深化改革开放、促进转型升级的重要意义上认识和建设上海自贸区,也要从实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战略高度上开发和利用上海自贸区;要借鉴发达海运国家对本国航运业采取特殊税收政策的做法,借助自贸区的开放体系推进航运服务业“与国际接轨”,推进航运服务业的制度创新。当前的重点是,在上海自贸区内进行海运税收政策调整的试点。对此,他建议可以从两方面着手解决。

一是研究建立自贸区内航运企业的海运吨税制。吨税制是目前绝大部分海运国家给予航运业的特殊税收优惠;在实行吨税制后,主要海运国家均不再重复征收进口船舶增值税和进口关税(而我国两项相加的税率为26.36%);也没有征收以收入为税基的流转税(而我国租入船舶需缴纳15.5%代扣税,出租缴纳5.5%的营业税)。如果能积极利用上海自贸区的开放体系,在自贸区内对区内注册的航运企业实行与国际接轨的吨税制,则将有助于中国航运企业平等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建议参照海运大国标准,推行自贸区内航运企业的海运吨税制。

二是对于在中国(上海)自贸区注册的航运企业制定船员所得税减免政策。目前,我国远洋运输船员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为4800元(略高于普通人群的3500元),超过部分则参照3%~45%的7级累进征税率征收;而欧盟大多数国家及日本则对远洋运输船员海上所得免征所得税,新加坡与香港的海员免征额大大高于中国大陆,超出部分的累进税率又大大低于中国大陆。建议对在上海自贸区注册的航运企业免征船员个人所得税,或者将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恢复到上世纪90年代的水平,即达到于普通人群免征基础的五倍。如此方可提高我国船员的竞争力,有利于保证船员队伍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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