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澳大利亚取水费征收政策对我国水资源费征收的启示
2014-08-03毛春梅蔡成林
水资源保护 2014年2期
毛春梅,蔡成林
(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江苏南京 210098)
水资源是基础性自然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也是一项战略性经济资源。中国是世界13个水资源贫乏国家之一,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短缺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水资源费政策作为调节水资源供需、保护水环境的经济手段,已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目前我国已经全面开征水资源费,但是现行的水资源费政策还存在诸多问题。西方发达国家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有较完备的系统性措施,借鉴国外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政策,对完善我国水资源费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水资源费在国外一般以取水费(water abstraction charge)的形式征收。不同国家征收取水费的目的不同,取水费费率标准也不一样。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中,例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取水费仅仅反映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成本,而荷兰等国将取水费作为增加财政收入和保护环境的绿色税收[1]。
1 英国取水费征收政策
英格兰和威尔士早在1963年就颁布了《水资源法》(Water Resource Act 1963)进行取水控制和更系统的水资源管理。1969年,英国的河流管理机构便开始对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用户征收取水费。目前英国水资源由环境署(Environment Agency)统一管理,环境署是根据1995年《环境法》(Environment Act 1995)于次年成立的,它对国务大臣负责,是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DEFRA)领导的非政府部门的公共机构,在水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包括水质净化、取水许可管理、征收取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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