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循吏系地方基层官员 多勤廉施政有民本意识
2014-08-02张海英
决策探索 2014年12期
关键词:基层
张海英+
“循吏”之名,最早见于《史记》中的《循吏列传》,后为《汉书》《后汉书》直至《清史稿》所承袭,成为正史中记述重农宣教、奉公守法的州县地方官之固定体例。
《清史稿·循吏传》撰写者夏孙桐(1857—1941)在《清史〈循吏传〉编辑大意》中谈到,循吏入传之标准有三:其一,官阶以终于监司(布政使、按察使及道员)为限;其二,主要政绩发生在任内;其三,必须“廉、能”,缺一不可。按此标准,《清史稿》共记载了116名循吏的事迹。这些政绩卓著、勤廉施政的州县官,是清代地方基层官员的代表,也是国家政策在地方的具体实践者。
《清朝通典》详细规定了各级官吏的职掌,其中,知州、知县掌管州县之政令,征赋役,判案狱,兴文化,以及养老、祀神、读书之事等都要亲力勤理。他们权辖兵政、民政、司法,主管境内徭赋、兴修水利、重学兴教、淳厚民风、平冤断狱等诸多事项,事繁责重。当时的各类官箴书对州县官的职责也多有提及,除上述诸项外,还包括清除盗贼、赈灾备荒、劝课农桑、养赡孤寡等。有官箴书专门强调,州县官身担兴利除弊之责,与民众最为休戚相关,倘若州县皆得用其人,则政简、刑清、民安、物阜,故有“造福莫如州县”之说。
州县官作为“亲民之官”,是真正负责地方实际事务的基层官员。有鉴于此,清代非常重视州县官的选任。如县官的来源主要是科举中试的进士及举人,其余则是以积功受奖或“拔贡”(由地方保送入京朝考)等方式授官。历经严格考核走马上任的州县官,是如何履职的?《清史稿·循吏传》中刘衡的为官实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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