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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参与立法更加重要

2014-07-31陈北元

消费者报道 2014年7期
关键词:本行政区域参与权监督权

陈北元

从此次草案中,不难看出立法者对解决食品安全的决心。然而,一旦忽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参与权监督权,法律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2014年6月23日,颁布不到5年的《食品安全法》迎来首次大修,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舌尖上的安全”成了国人的心病,有人将此次修改草案称为“史上最严”食品安全法,但能否提高治理食品安全的效能,疑问仍然存在。

草案细化并加重诸如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明确引咎辞职制度。增加了首负责任制,要求接到消费者赔偿请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同时完善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要求十倍价款或三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等等。

在笔者看来,草案无非加重了两种主体的责任,即政府和企业责任,但却遗忘了市场的第三个主体——消费者的参与。从此次草案中,不难看出立法者对解决食品安全的决心。然而,一旦忽视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参与权监督权,法律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例如本次草案中特别设立了引咎辞职制度: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进行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缓报、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四种情形,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从行政监管的角度看,无疑要加大监管力度和效率。但食品产业分散、门槛较低,行政部门即使有三头六臂,也难以对每一个企业生产的每一批次产品都进行监管检测。

而从企业的角度来说,问题食品的生产者所在乎的不是被发现之后的法律责任,而是在乎被发现的可能性和几率。这是法律治理的逻辑,一如治理酒驾的成功经验。

草案同时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全程追溯制度,并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还增加了对于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保存批发实录的相关规定。

问题是这样的追溯如何展开,如何让消费者参与进来?

现实告诉我们,食品安全问题的第一个发现者,往往不是行政监管部门,而是消费者。但当下的情况是,消费者虽然能够发现问题食品,但苦于在食品质量检测方面的种种障碍,不得不选择放弃和忍气吞声。比如消费者发现购买的奶粉质量不太正常,想对该奶粉进行质量检测,但往往找不到合适的检测机构——要么检测机构不受理,要么对检测设置复杂的程序和要求。

笔者认为,保障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参与权,需要两个要素。一是增加赔偿额度,激发消费者的积极性,这一点草案有比较合理的规定;二是加大消费者参与和监督的便利性,而这一点草案几乎没有涉及。

因此,我们迫切需要增加的是如何更有效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对这些问题,草案似乎在走向相反的方向。草案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并明确未经授权不得发布依法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但以现有的行政效率和监管模式,指望由行政监管部门独家包揽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权,无疑会使公众获取食品安全信息的机会和效率降低很多。

一部法律最重要的不是“好看”,而是“好用”。方便消费者参与和监督,让消费者成为食品安全监管的主动参与者,草案提出的“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才真正有机会。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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