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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典能否治乱关键在落实

2014-07-31刘俊海

消费者报道 2014年7期
关键词:重典安全事件安全法

刘俊海

中国是食品大国,在世界上有一席之地,可现在却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在国际上颇受质疑。

6月23日,《食品安全法》迎来实施5年来首次修订。修订草案保留了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本框架,并对现有的一些条款作出重要修改,同时新增了大量条款,对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等现实问题作出新的规定。

从立法角度来说,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强调重典治乱。在讨论研究修订草案过程中,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亦多次强调,对于侵害公众食品安全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

总的说来,食品安全法必须贯彻双升双降的原则。既要提升经营者的失信成本,降低其失信收益,确保失信成本大幅高于失信收益;又要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收益,降低其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大幅高于维权成本。

比如,食品安全事件的惩罚性赔偿不局限于十倍,而是上不封顶。否则一个几元钱的食品,消费者再打官司也可能赔钱,这会陷入“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困境。

同时,食品安全事件中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也要并行不悖。而不再像过去那样“赔了不罚,罚了不打”。也就是说失信企业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当前大多数食品安全标准片面反映了食品行业的利益诉求,而很少考虑消费者的利益与感受。我们要想建立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必须确立开门立标、民主立标、透明立标的新机制,提升普通消费者在建立程序中的话语权,增强标准的安全性、科学性、合理性与公平性。

不过即使法律严格了,如果监管执行不到位,一样白搭。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主要因素之一是监管缺失、懈怠监管、消极监管、被动监管、事后监管。在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很少有公务人员被问责。即使偶有被问责者,也会在民怨平复后悄然复出。出事后免职的官员,销声匿迹以后在另一个地方又干起来了,而且比原来的位置还好,比原来的级别还高,这种问责起不到任何作用。

此次修订草案的另一大亮点,就是加大对失职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并增加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相关规定。对地方政府的考核,就应该实行食品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凡是出现三次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包括党委主要领导,都要主动引咎辞职。当然,如果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成绩突出,相关领导也可以重点提拔。

同时,食品安全法应当从正反两方面来强化问责机制:从正面细化法治监管、透明监管、勤勉监管、终身问责的行为规则,从反面强化监管者拒绝或怠于监管、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监管者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要以全部个人财产为限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监管懈怠者,应该加大问责力度;适度建立地方政府的赔偿责任,因地方政府疏于监管,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果企业没有赔付能力,地方政府要先承担赔付责任,而后再向相关企业追偿。同时,建立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方面的信息统计制度,对各地政府的表现进行评估,加强地方政府食品安全 管理能力的透明度。

当然,“重典”确立了严格的责任和监管之后,关键仍在于落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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