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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加强还是消弱国企?

2014-07-31宋方敏

西部大开发 2014年6期
关键词:国有经济国资国家

宋方敏

深入推进国企改革,必须深刻理解、严格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人大会议上的两段重要讲话精神。一段是在上海代表团参加审议时讲:“深化国企改革是大文章,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国有企业加强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而不是抱残守缺、不思进取、不思改革,确实要担当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在推动改革措施上加大力度。”一段是在安徽代表团参加审议时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要吸取过去国企改革经验和教训,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这两段话至关重要,指明了深化国企改革的总目标、总要求、总原则、总政策,为做好国企改革这篇大文章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思想。照此办就有希望,否则就会偏离方向,遭受失败,自毁国基社稷于一旦。

一、把握总目标:要“加强”而不能“削弱”

“国有企业不仅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加强”,这是深化国企改革要达到的总目标。为何国有企业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1.宪法不容违。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一个“主体”,一个“全民”,说明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违宪行为不能干!有人提出要修宪,但去掉了这一条就不是社会主义。改革只能加强而绝不能动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基础,该改的要坚决改,不该改的永远也不能改。

2.经济法则不可逆。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主导和带动一国整体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通则,是囯家有效调控宏观经济、纠治市场失效和实现国家发展战略的决定性条件。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在社会主义国家理应比在资本主义国家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和发挥更重大的作用。

3.所有制结构不是虚的。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不只是一句无法捉摸的口号,必须从质和量上给出科学界定。在质上,国有资本应能掌握优质的原材料、科技、人力等资源,物化为能够适应社会需求、高效竞争运营、控制经济命脉、引领战略发展、为国家提供较多税利的优质实体经济;在量上,国有经济无论是资本价值形态还是企业资产形态,都应在国民经济中占据足以保证其发挥主导作用的规模比例。西方国家不止二战后,即使在上世纪80年代经济私有化、自由化浪潮后,仍保有相当高的国有化程度。据统计资料,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国有企业依然占有20%的投资和5%的就业,并在一些国家产出中占比高达40%以上。例如,挪威2008年国有企业权益接近GDP的70%;瑞典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在欧洲国家最高,一度达到50%;意大利全国100个最大工业公司的增加值中,国家参与制企业占50%;在新加坡,国有经济效益超过了非国有经济。当前,有人竟鼓吹要把中国国有经济比重降到10%左右,这样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深化国企改革的结果,总体上只宜提高而不可再降低国有经济所占比重,否则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无法解释。

4.国企作用不能否定。近年实践证明,我国仅存不多的大型国企尽管存在不少问题,但在推进改革开放、维系国计民生、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对世界金融危机和支撑国家经济战略发展大局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决定性作用。2013年《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中,中国内地企业有89家进入,其中82家为国企。特别是许多大型国企“走出去”力度不断加大,在境外市场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005-2012年间,我国央企纯境外单位资产平均年增25.3%,营业收入平均年增25.9%,利润总额平均年增7%。中国国企越来越融入全球化竞争中,逐渐形成自身的核心技术和品牌影响力,成为美欧等跨国公司的强劲对手,打乱了它们的发展布局和扩张步伐。从这个意义上说,国企是我们共和国经济的“航空母舰”,是美国等西方垄断资本财团的最大威胁。正因为这样,近年国内一些人里应外合掀起“倒中国国企”的浪潮,企图摧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支柱。反倒是一些有公正心的外国人士,在为中国国企呼吁和担忧。例如,德国前总理施密特指出:“今后中国的人口红利消失,你会看到这些国有企业释放的价值,它们是中国人民的命根子。”法国地缘政治学家皮埃尔·皮卡尔认为:“中国的发展不可能仿效别国模式。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的国家里,国有经济在引导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国有经济是保证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障。”从上世纪80年代到本世纪以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践都证明,新自由主义私有化并没有带来经济成功发展,相反出现了严重危机。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逆私有化”加强国有企业,出现了不少成功范例。如新加坡国资控股的淡马锡公司,2011年拥有总资产2979亿新元,相当于该国当年GDP的91.2%,且始终保持了17%的高回报率。更不用说,中国经济崛起一枝独秀,国有企业立下汗马功劳。事实证明,国有并不必然低效率,私有也并不必然高效率,国企私有化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二、把握总要求:“自我完善”和“浴火重生”

如何着眼“加强”深化国企改革?不是抱残守缺、原地踏步,而是“在深化改革中通过自我完善,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这说明改革的总要求是,加大改革措施力度,做到两种程度的加强,一是原有基础上的“自我完善”,二是改制重组性的“浴火重生”。总的是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效益,规范行为约束,增强实力、活力、竞争力和控制力。

1.自我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是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形式。目前,中央企业中公司制企业比例已达89%,混合所有制企业比例已达52%。截至2012年底,央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已有378户,地方国企控股的上市公司已有681户,非国有股权比例分别超过53%和60%。央企资产总额的56.97%、净资产的75.62%和营业收入的60.56%都已在上市公司。有些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并不一定需要上市。也有的国企因为经营领域、职能、规模、安全性等方面的特殊性,不适宜向社会融资和实行股份制。所以,应当因情制宜,区别对待。要立足实际,科学定位,选择适合自己的形式,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行为约束,加强管理监督,提高经营效益。在原有基础上自我完善,这是一般性、普遍性的要求。

2.浴火重生。对相当一部分国企来说,要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股份制改造为重点,“在凤凰涅槃中浴火重生”。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实质是在同一经济组织中,不同的产权主体多元投资、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融合而形成的新的产权配置结构和经济形式。利用这样的资产组织形式,可对内规范产权约束,完善治理结构,对外吸引社会融资,扩大影响力,增强创新力,为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服务。混合经济有利于壮大资本实力,强化互相监督,规范法人治理,增强竞争活力,但绝不是简单地让国企出卖产权,退出阵地,收缩规模。

3.控股是关键。混合所有制是一种经济共同体,其性质取决于谁控股。在国企发展混合经济中,国资不坚持控股,而民资相对弱小,外资就必然乘虚而入,抢盘夺主,那就不仅是私有化,而且是附庸化!有些人鼓吹:加入WTO,就世界一体化了,我们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都放开了,实行商业化、市场化运作,可以敞开胸怀,拥抱外国资本和私人资本,不要老想着谁控股。这种言论危害极大!事实告诉我们,入世是一把双刃剑,经济依存度在提高,竞争和较量也更加激烈,拳头企业核心竞争力强弱决定国家的命运。连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也做不到将本国的经济命脉、战略产业拴到人家的战车上!试想,如果社会主义中国的金融系统、核能源、粮食、军工、核心通信、主干铁路以及新疆、西藏等边疆地区的支线铁路,掌控在外国资本或私人资本手里,会对国家安全带来何等严重的政治后果?

应当严禁以国企改制为名,放弃国资控股权,改变国企性质。混合是为了促进竞争,控股并不是垄断。控股是一种产权竞争,是在融资共进中竞大竞强。特别是在上市的情况下,对国有资本的运作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绝不像有人说的一“混”了事,可以当甩手掌柜了。要服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做到开而有节,放而有度,守住底线,竞争发展,尤其要确保国有资本在重要骨干企业有效控股和保值增值,支持重点国有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和国际竞争中的主力军作用。在总体上,应形成四种类型:一是关系国家核心安全的部门赔钱也得干,不能融资,但可以国资拆分竞争;二是经济命脉、战略产业可以吸引融资,但国资必须绝对控股,重在提高国际竞争力;三是重要的竞争性行业要混合共进,国资可保持相对控股,在竞争中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四是对于一些普通的一般竞争企业,国资不一定控股。需要强调,对这类情况,目前应主要指现有的效益较好且需国家支持的非公企业,国资可以参股形式,主动“混”进去,组成混合所有制企业,借鸡下蛋,赢得更好的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混合”就应该是双向、平等的,如果只许民资、外资“混”进来,不让国资“混”出去,那是不公平的。

4.重视实体经济。深化国企改革,要求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由实物形态管理为主转变为价值形态管理为主,这不等于说今后可以不重视国企发展,只重视国资运作。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不能光看资本增值数量,更要看资产实际质量,关键和基础还在于实体经济。中国不是新加坡,上海不是香港,靠炒股票,是炒不出“中国梦”的!资本富国,不等于经济强国。只重资本价值形态,不顾实物形态,一个大国经济就成为建在虚拟世界的空中楼阁。在资本市场上,无论是让国资被人家玩于股掌,还是为国资保值而将关系国计民生的实体经济抛于不顾,都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说到底,搞好做强国企,才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立于不败的支柱和基石,靠别的是靠不住的。

三、把握总原则:不能借改革化公为私谋取暴利

习近平总书记对国企改革可能出现的问题看得很明白,一针见血地指出,有些人想借改革之机,搞国企私有化、化公为私谋取暴利。

1.私有化必然带来严重的腐败。有人称,国有就是腐败根源,国企私有化才能从体制上根本反腐。其实,国企私有化不但不是反腐,恰恰是最大最彻底的腐败。所谓腐败,本质就是化公为私,用国企私有化的办法解决腐败问题,正中腐败分子下怀,实质是搞了彻头彻尾的公权私化、公利私有,从根本制度上实现化公为私的腐败目的。目前,国内外某些势力正盯着这块肥肉,认为这是本世纪从中国可捞取的最后最难得的一份“改革红利”。如果国企改革成为腐败分子的红利,那党中央在全国人民心目中就将威望扫地,打虎拍蝇都会成为笑话。因此,在国企发展混合经济和股份制改造中,务必抓住要害,堵住化公为私的路子和漏洞。

2.国有资产既不能内部折股瓜分,也不能价值低估。国有资产是我国社会全民所有的法定资产,全体国民都是“股东”,任何人也没有权力以改革之名将其变为某一部分人的私产。产权明晰首先要保证国有资产神圣不可侵犯,即使国企内部的职工和领导,也不能自己决定给自己分股送股,把全民的公产变成个人的私产,这是违宪的。推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自己掏钱买股增资,而不能把国有资产打折分股。国企搞股份制,无论是将来可上市的资本部分,还是不能上市的资产部分,都必须如实评估,不能低估。

3.国有资产不能任意出卖转让。发展混合经济,既可以搞新项目合资合股,也可以老项目吸收参股增资扩股,完全没有必要走卖产权之路。“混合”不一定“我退你进”、“我卖你买”,基本做法应该是“多元投资”、“合力共进”,要“做加法不做减法”。如果以改革之名,强制要求国企向外资、私资出卖产权,那就不是为了加强国企,而是为了搞掉国企!近期传闻,有的国企盈利状况不错,也不乏扩张资金,但为贯彻上面的指示,降低门槛引进外资、私资,准备拿优质资产当非优质资产出卖,认为不是优质资产人家不买,把优质资产和赚钱部门拱手相让,以显示“诚意”。这是什么“诚意”,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吗?简直是天大笑话!

4.国企改革要强调国有资本控股。在国企改制中必须坚持国资控股,不控股就是私有化,就不是国企。由外资或私资控制的混合企业,是向私人资本负责,为私人资本利益服务的,受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在逃税漏税、经营不规范等方面,只会比国企更差更难控制;其内部贫富两极分化也不受控制。有关资料表明,在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中,2003—2012年私企数量增长2.84倍(年均增长14.4%),资产总额增长17.4倍(年均增长33.1%),主营收入增长22.9倍(年均增长37.3%),利润总额增长40.2倍(年均增长45.0%),堪称世界上增长最快、最赚钱的企业群体,而同期国企的户数、资产和主营收入在工业企业中所占比重都急剧下降。但在向国家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比例中,2012年私企仅占13.0%,国企占70.3%。对国资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但要公平税赋,合理规范上缴利润,还要加强党的领导和民主管理监督,防止在政府“松绑”、企业自主的情况下内部搞腐败。

四、把握总政策:关键是“公开透明”

混合经济和股份制改造是个“筐”,要有效防止有人在这个“筐”里揣私货、黑货,借改革化公为私谋暴利,就必须把握一个总政策,即习近平总书记讲的“改革关键是公开透明”。公开透明,就要坚决破除“神秘主义”,把改革的“暗筐”变成“玻璃筐”,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让黑腐行为无处藏匿。

1.方案细则公开。国企改革方针政策、总体方案和措施细则要公开,接受人民质疑,听取群众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才能实施。每个国企改革的具体方案、实施细则及理由也要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质疑,接受国家安全部门、经济主管部门和纪检司法部门的共同审查。在改革中,全民所有的企业产权能否出卖转让,不能企业领导说了算,也不能政府部门说了算,必须提交人大审议决定。

2.资产评估公开。国企资产评估要逐项公开,从评估对象、项目,评估人的资格和社会公信度,到评估结果和依据,都要向全社会公示,召开听证会,利用包括网媒在内的各种渠道,接受社会质疑。如有异议,必须重新审核。

3.实施过程公开。无论是国企内部资产评估核算、组织调整、职工持股试点,还是与什么对象合作、怎么合作,股份混合公司的组成、资产来源和配比,以及控股情况等,要全过程地公开信息、公开操作,接受社会舆论、专门机构和企业职工的共同监督。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制止和查处。

4.资本交易公开。原则上只有批准上市的国资部分才能出售,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交易。个别未上市国资部分经法定程序批准转让,也必须在资本市场上公开竞价,不能搞私下交易。

建议党中央运用抓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经验,派出由有关部门联合组成的中央国企改革巡视检查小组,到各地听取群众意见,监督国企改革实施全过程,坚决制止和查办改革过程中的一切违宪违法腐败行为,验收评估国企改革成效,向全国人大报告,并向广大人民群众通报。

本轮国企改革的验收标准,至少应有三条:(1)在社会总资产中,国有资产比重和国资所控制的资产比重,均比过去有明显提高;(2)国企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发挥得更好,资产经营效益更好,给国家上缴的税利水平明显提高;(3)在国企改革过程中没有发生国有资产流失和化公为私现象。

(作者:解放军某部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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