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新政下研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探讨
2014-07-28关旭
新会计 2014年4期
关旭
【摘要】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鼓励企业自主研发的有效措施。但由于会计和税法中对研发费用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并且会计核算中对资本化和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处理方式不同,造成了实务工作存在一定困难。因此,本文结合新出台的财税〔2013〕70号文件,系统梳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同时对其会计核算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意见。
【关键词】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资本化 费用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规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推动企业自主研究行为的有效措施,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即开始实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并不断发展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全国性规章制度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2008〕116号文件)(后简称试行办法)等四项。2013年9月26日又刚刚下发了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 70号文件)。这些规定从以下几方面对加计扣除进行了规定。
(一)加计扣除主体
所有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都可以按规定进行加计扣除。对于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和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不允许进行加计扣除。
(二)加计扣除比例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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