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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不再设置“拨入专款”科目的相关问题研究

2014-07-28周尊丽

新会计 2014年4期
关键词:事业单位

周尊丽

【摘要】 文章首先分析了原事业单位“拨入专款”科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探讨了新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不再设置“拨入专款”科目的深层次原因。最后总结了事业单位不再设置“拨入专款”科目后的相关会计核算方法与财务管理要点。

【关键词】事业单位 拨入专款 专项资金

一、原“拨入专款”科目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1.与现行事业单位收入分类不相一致。新修订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收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六大类。“拨入专款”作为事业单位收入的一种,其分类标准与上述六种收入的划分标准有重叠,容易引起事业单位收入分类的交叉及会计核算的不统一。比如,科学事业单位通过承担科研课题,以合同形式从科技主管部门取得的科研收入,按原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可计入“拨入专款”;从其性质上说,这项收入属于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属于“事业收入”,同一笔收入有两种归类方法,往往造成会计核算的不统一,不利于加强专款的核算管理。

2.随意扩大拨入专款核算范围。1997年颁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会计制度》)规定,“拨入专款”科目用来核算“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也就是说,一项专项资金是否使用“拨入专款”核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专项资金有指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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