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营利化: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必然要求
2014-07-24孙发锋
理论导刊 2014年5期
摘要:非营利性被认为是社会组织的本质属性之一。目前,我国社会组织营利化色彩比较浓厚,其主要原因是:指导思想偏差、社会监督不力、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审计监督弱化。祛除社会组织的营利化色彩,必须以章程为重点完善自律机制,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及失信惩戒机制。
关键词:社会组织;营利化;非营利性;自律机制;失信惩戒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05-0016-04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境外非政府组织对中国意识形态安全的挑战及对策研究”(13CKS037);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维护国家安全视角下的涉外民间组织管理研究”(2012BZZ011)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孙发锋(1977-),男,河南信阳人,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研究方向:政府治理与改革。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组织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的发展历程。蓬勃发展的社会组织对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代化建设和社会进步产生了重要影响。但是,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阻挠了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如社会组织营利化问题。有学者指出:“当前,在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过程中,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是许多公众对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表示怀疑。少数人甚至认为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只是一种表象,其实质都是以营利为目的。”[1]社会组织营利化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不利于发挥社会组织的公共服务提供和政策倡导功能;不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公信力;……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