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后索取高额回报的行为定性
2014-07-21熊红文
中国检察官 2014年6期
关键词:煤矿
文◎熊红文
国家工作人员投资入股后索取高额回报的行为定性
文◎熊红文*
一、基本案情
甲于1999年从部队转业到江西某地任税务局副局长,此后与该地商人乙相识,成为朋友。2005年初,乙与甲及乙的另一位商人朋友丙三人闲聊,乙向甲提出自己刚刚收购了一个煤矿,甲如有闲置资金可以入股投资,甲即于当年1月入股50万元,同时,丙也入股100万元。2006年2月,甲见乙的煤矿尚未产生利润,自己又正好需要资金装修新房,于是提出撤股,乙便退回甲50万元股本金,因煤矿未产生利润也就没有谈分红之事。此后几年,煤炭价格猛涨,乙的煤矿积累了巨大的利润。2011年,丙因为在别处有投资,向乙提出撤股,并要求按股本金1比5的比例分红,乙便向丙支付了共600万元的股本金及红利。甲听说此事后,心里不平衡,向乙提出当年撤股时没有分红,也要求乙按股本金1比5的比例给他分红。乙考虑到在经营煤矿的几年当中,甲曾帮过三次忙:一次是乙的煤矿装变压器,甲帮忙向供电局局长打了招呼;一次是当地税务局稽查大队到他煤矿查账,中午吃饭时,乙请甲过来参加了饭局,给了乙面子,向稽查人员表明了自己与甲的朋友关系;一次是在税务局办公会讨论征税比例时,甲提出将乙的煤矿列入低税率地段(该煤矿符合条件),得到会议通过,同时,考虑到又是多年朋友,将来说不定什么事还需要甲帮忙关照,于是内心虽然不情愿,还是给了甲250万元的“红利”。2013年,甲因年龄原因退居二线,乙因其他行贿犯罪事实被查处,在交待犯罪时,供述了送给甲250万元“红利”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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