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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系列连载二)

2014-07-20天津市节能协会会长齐茂忠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4年5期
关键词:列支标准煤服务公司

天津市节能协会会长 齐茂忠

(上接第4期)

三、相关的财务制度:

(1)节能服务公司对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必须按项目单独核算。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节能服务公司按在建工程项目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

(2)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应合理进行分摊,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营业)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

(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和天津市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2)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3)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的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本市及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4)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①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②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100吨),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吨);

③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④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合发文件(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5)财政部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

(6)节能服务公司应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提出合同备案申请,提交合同复印件。合同须参照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格式签订。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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